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刑緩期執行,是一種刑罰制度,必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并宣布緩期執行兩年的刑罰制度。它是我們黨和國家長期執行的少殺慎殺政策的法律表現,是處理死刑問題的正確有力措施。至于死刑制度,過去有人持否定態度,認為不能判處死刑的罪犯適用死刑制度,是寬縱的罪犯,無原則地講人道主義?,F在這種觀點已經不存在了,但是從一些案件來看,如何正確理解死刑制度還是值得關注的。
那么如何理解死刑制度呢?我們認為毛澤東同志對死刑制度的評價給了我們一個明確的答案。談到死刑緩期執行,他說:這個政策是一個謹慎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錯誤。這個政策可以得到廣大社會人士的同情。這個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力量,有利于徹底消滅反革命。這個政策保留了大量的勞動力,有利于國家建設。因此,這是一個正確的政策。(注:毛澤東:鎮壓反革命一定要打得穩,打得狠,打得準(1950年12月至1951年9月)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經過幾十年的司法實踐,證明毛澤東同志實際判處死刑期滿20年以上只有期徒刑。嘉定徐行律師根據對部分地區的判處死刑數量,實際上述判處死刑是完全正確的。這說明死緩制度貫徹了少殺慎殺的政策,改造了判處死緩的罪犯,化消極因素成為積極因素,符合我國刑罰改造罪犯成為新人的目的;同時也贏得了國際好評。在討論刑法修改時,日本等一些國家也主張引入中國的死緩制度。
嘉定徐行律師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緩慢死亡是我們黨和國家少小心殺人政策的體現,是限制死刑執行的有力措施。(2)緩慢死亡有利于集中精力打擊最嚴重的犯罪分子,區分犯罪分子,是實施犯罪、責任、責任和懲罰原則的懲罰制度。(3)緩慢死亡鼓勵罪犯悔改,有利于緩慢死亡罪犯加強轉型,努力成為自力更生、有利于社會的新人。(4)緩慢死亡符合世界限制死刑的趨勢,體現了中國懲罰的特點,在世界上產生了良好的影響。(5)我們應充分肯定和正確理解中國刑法中的緩慢死亡制度,并重視該制度的實施。
正確執行死緩制度,必須嚴格遵守適用死緩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
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這是適用死刑的前提條件,也是適用死刑和適用無期徒刑的區別。什么是罪犯應該被判處死刑?1979年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犯罪分子。1997年修訂的刑法改為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犯罪極其嚴重的罪犯。因此,罪犯應當被判處死刑,這意味著罪犯的犯罪極其嚴重。所謂的犯罪極其嚴重,通常被解釋為犯罪對國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這種解釋是正確的,但仍然不夠。作者認為,從主客觀統一的角度來看,犯罪極其嚴重,應指犯罪的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情況特別惡劣(或特別嚴重)。
具體來說:(1)犯罪性質特別嚴重,即使從整體角度來看,社會危害特別嚴重;從主客觀統一的角度來看,犯罪性質特別嚴重,應指犯罪的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情況特別嚴重(或特別嚴重),如果特別嚴重的鐵路經營犯罪,如果特別嚴重。特別嚴重的犯罪,不一定是特別嚴重的危害后果,對于這類犯罪,法律往往列出特別嚴重的傷害的具體后果作為適用死刑的條件。例如,在搶劫罪中,刑法規定搶劫金額巨大,搶劫造成嚴重傷害,死亡,屬于這種情況。(3)情節特別惡劣(或特別嚴重),即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在犯罪中起著最重要的作用,有惡劣的犯罪目的或其他特別惡劣或特別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并非都有特別惡劣的情節,法律經常列出特別惡劣的具體情節作為這類犯罪可以使用死刑的條件。例如,在故意傷害罪中,刑法規定以特別殘忍的手段造成嚴重傷害;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中,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主要分子屬于這種情況。例如,在故意傷害罪中,刑法規定以特別殘忍的手段造成嚴重傷害,造成嚴重傷害;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中,刑法規定:走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