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被告胡佘衄與被害人趙(女,26歲)在山東省濰坊科技職業學院建立了戀愛關系。2005年,胡佘衄畢業后參加了工作,趙被山東曲阜師范大學錄取,繼續學習。2007年趙畢業工作后,胡佘衄與趙討論了婚姻問題。由于趙的家人不同意,趙多次提出分手,但在胡佘衄的堅持下,他們繼續保持聯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胡佘衄在趙集體宿舍再次談到婚姻問題,因為趙明確表示兩人不能在一起,胡佘衄感到絕望,憤怒地殺死趙然后自殺,即持有趙宿舍單刃尖刀,朝趙頸部、胸部、腹部、背部刺傷,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第二天8點30分左右,胡佘衄服用農藥自殺未遂,被公安機關逮捕。胡佘衄通常表現良好,如實承認自己的罪行,并積極與親屬賠償,但未與受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
裁判結果:2009年10月14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胡佘衄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終身政治權利。判決結束后,胡佘衄提出上訴。2010年6月1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根據審查確認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批準被告人胡佘衄的死刑,并將其送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第2-1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胡佘衄死刑,緩期執行兩年,剝奪終身政治權利,決定限制減刑。
裁判理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胡佘衄的行為構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本案是由婚姻糾紛引起的,胡佘衄沒有求婚,憤怒,開始殺人,承認悔改,積極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通常表現良好,因此被判處死刑,不能立即執行。同時,考慮到胡佘衄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受害者親屬不理解,要求嚴厲處罰,有效解決社會矛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判處被告胡佘衄死刑,緩期兩年,決定限制減刑。
裁判要點:因愛情、婚姻沖突加劇故意殺人案件,被告犯罪手段殘忍,判處死刑,但被告懺悔、積極賠償等較輕處罰,同時受害人親屬要求嚴厲處罰,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性質、犯罪、危害后果和被告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可以判處被告死刑,緩期兩年,決定限制減刑,有效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律師解讀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座談會紀要》中指出:對于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殺人犯罪,死刑的適用必須非常謹慎,這應該不同于其他嚴重危害社會保障的故意殺人犯罪案件。受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加劇矛盾,或者被告有法定從輕處罰的,一般不得立即判處死刑。
愛情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殺人案件,可參照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殺人案件處理。
戀愛矛盾是指戀人在戀愛過程中因情感、經濟等問題引起的矛盾。戀愛矛盾和婚姻家庭矛盾本質上有很多共同點:第一,矛盾雙方的主體是固定的。第二,矛盾雙方都有情感基礎。第三,矛盾的原因和過程是相似的。上海刑事官司律師從以上可以看出,戀愛關系可以看作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延伸。所以從矛盾的性質來看,戀愛引起的矛盾本質接近婚姻家庭矛盾。對于因此加劇而引起的故意殺人案件,可以參考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故意殺人案件。
2、胡佘衄故意殺人案的目的適用于判處死刑緩刑和限制減刑制度:刑法修正案(8)規定的限制減刑制度,對判處死刑緩刑的累犯和8種嚴重暴力犯罪的死刑緩刑制度;如果犯罪極其嚴重,應立即判處死刑,受害者反應強烈,但被告有法定或自由裁量權的輕處罰情節。如果判處死刑緩刑并決定限制減刑,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緩刑并限制減刑。這有利于有效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僅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而且進一步嚴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第三,被告及其家屬主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可以作為法官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自由裁量權處罰。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若干意見,明確依法減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立即判處死刑;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受害人過錯、真誠悔改、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案件,應當立即謹慎執行死刑。
在實施故意殺人行為后,行為人認罪,其本人或其親屬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或者以其他方式彌補其犯罪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減輕受害人的痛苦,減少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確定其悔改表現。如果受害到了理解,他可以從輕處罰行為人。
辯護思路
上海刑事官司律師在處理愛情矛盾引起的故意殺人案件時,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矛盾的原因是否可以歸咎于受害者,即受害者一方是否有明顯的過錯,或者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
明顯過錯是指從法律規定和道德要求的角度綜合考慮,矛盾的產生是受害方有違法行為或者違反社會倫理和良好習俗的行為。如果受害人長期要求行為人的錢,理由是維持愛情關系;或者分手后長期騷擾和糾纏行為人;隱瞞行為人的真相,與其他異性發生性關系。在戀愛關系中,雙方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如果受害人因愛上他人而與行為人分手,一般不是明顯的過錯。
直接責任加劇矛盾是指受害者一方在矛盾開始時沒有明顯的過錯,但在處理矛盾的過程中,直接加劇矛盾,刺激行為人的犯罪心理,如爭執、言語虐待、挑釁、刺激行為人;不是試圖修復矛盾,而是故意夸大、夸大,進一步加深情緒裂痕,導致情緒破裂,刺激犯罪沖動等。
二、行為人是否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的情況。
由愛情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殺人案件的社會危害不同于其他嚴重危害社會保障的故意殺人案件,死刑的適用標準應更加嚴格。犯罪后,律師應盡可能依法、全面、全面地提出有關情節。除法律自首、立功等法律從輕、減少情節外,還應考慮以下情節:一是行為人的一貫表現;二是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三是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四是行為人的悔改。
第三,即使被害人不理解,被告或其親屬也應積極賠償。
胡佘衄故意殺人案的判決反映出,即使沒有家人的理解,被告或其親屬也會積極賠償,被告被視為悔改,法院也會考慮量刑。不能忽視賠償問題的妥善解決,因為受害人的家屬沒有發布理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