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四川南充女子顧翠芳在不滿8歲的女兒面前被前男友屈江砍殺,身中56刀死亡。同年12月30日,南充中院一審判決屈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22年2月17日,上游新聞記者從死者顧翠芳的弟弟顧先生處獲悉,2021年12月2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2020年6月發生在四川省南充市女子顧翠芳被前男友屈江殺害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南充中院早前對于此事“婚戀糾紛”的認定,上海的刑事律師所以被告人屈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川高院二審沒有認定事件為婚戀糾紛。
“婚戀糾紛”未獲法院終審認定
案件二審中,屈江的辯護人提出,屈江2020年疫情期間(三四月份)和顧翠芳在酒店同住半個月,也去過顧翠芳家居住,建議法院對二人同居證據進行收集,“如有就能補強本案是由婚戀糾紛引發的這一事實”。同時辯護人提出,屈江的主觀惡性并非特別惡劣,其認罪態度較好,犯罪時內心糾結,案發后告知他人犯罪事實,小區丟棄刀具、考慮去投案等情形,說明其主觀惡性并非特別深重,人身危險性并非極大,“屈江的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影響力相對于公共場所等其他類型的犯罪較小”,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四川高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終審判決。四川高院認為,屈江在顧翠芳明確提出分手后,經公安機關多次批評制止仍不思悔改,繼續實施追逐、攔截、辱罵、恐嚇行為,企圖挽回與顧翠芳之間的關系,已對顧翠芳及其家人、同事的生活、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最后甚至采取用刀具殺害他人的方式進行報復,其行為已遠遠超出正常戀愛范疇,不應認定為婚戀糾紛。
四川高院同時認定,屈江對顧翠芳產生仇恨并決定殺害顧翠芳泄憤后,提前準備好作案工具菜刀和匕首以及作案后逃跑時用的行李,轉移好逃跑用的車輛,屬于有預謀的犯罪。案發時,屈江使用自已偷配的鑰匙進入顧翠芳居住的房間,“當著未成年人陳某某的面先后持菜刀砍殺、匕首捅刺顧翠芳56處致使顧翠芳死亡,給陳某某的心理造成了損傷”。屈江雖然具有坦白情節,但是其系有預謀犯罪,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人身危險性大,故量刑時不予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判處死刑。
上海的刑事律師所根據上述情況,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屈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屈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相關法律人士介紹,四川高院的死刑判決將在呈報最高人民法院后執行。
2020年6月1日,屈江認為無法挽回顧翠芳,同時懷疑出現了第三者,自己遭到了顧翠芳的欺騙,離婚和陷入債務危機也都是顧翠芳所導致的。屈江對顧翠芳產生仇恨,決定殺害顧翠芳泄憤。
司法文書證實,2020年6月1日下午2時許,屈江攜帶作案刀具,騎電瓶車到高坪區王府井商場顧翠芳工作地點,對顧翠芳進行守候、跟蹤。當天晚上8時許,屈江發現顧翠芳下班后,便潛入顧翠芳居住小區樓棟單元,在樓頂的天臺伺機作案。晚上12時許,屈江將其電瓶車由小區樓棟單元門口轉移至小區后門外公路邊,以便作案后避開監控迅速逃離現場。
6月2日凌晨5時30分左右,屈江從樓頂來到顧翠芳家,使用之前偷配的鑰匙,打開顧翠芳住房的防盜門進入到室內,隨后關掉電源總閘。屈江攜帶菜刀和匕首,強行踹門進入顧翠芳和其未滿8歲女兒陳某某所睡的房間。被驚醒的顧翠芳發出叫喊聲,屈江立即沖到床邊按壓住顧翠芳的頭部,并威脅其不許叫喊。法院認定,屈江當著顧翠芳女兒的面,持菜刀、匕首對顧翠芳頭部、胸腹部、四肢等處,連續砍擊捅刺,致使顧翠芳全身創口達56處之多,之后屈江逃離現場。一審中,屈江雖然對殺害顧翠芳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自己為顧翠芳付出了很多,在戀愛過程中“顧翠芳有過錯”,是顧翠芬的的行為導致自己最終沖動作案。
一審法院沒有采納屈江的上述辯解,法院認為顧翠芳的行為并未侵害屈江的合法權益,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故該院認為被告人屈江及其辯護人所提“被害人自身有過錯”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南充中院認定,案件是由婚戀糾紛引起,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同時屈江到案后,如實供述殺害顧翠芳的犯罪事實,對其犯故意殺人罪系坦白,并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020年12月30日,南充中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判處屈江犯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屈江限制減刑,并賠償受害家屬76萬余元。
“屈江砍了我姐姐56刀,刀刀致命,我姐姐心肝肺脾沒有一處是好的,為什么連死刑立即執行都不能判?僅僅是因為他們曾經是戀人么?”死者弟弟顧燕斌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家屬對于法院判處罪犯屈江死緩的結果并不滿意,認為刑罰較其造成的實害結果不相符,兩人早前的戀愛關系成為了屈江的“保命符”。
對于一審結果,南充市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了抗訴。檢察院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確有錯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屈江犯故意殺人罪具有坦白情節,屬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系婚戀糾紛引起,從而從輕處罰,明顯不當,屬認定事實錯誤。該案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一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屬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