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步伐因此作出死刑訊斷、裁定的法院報請復核開端的。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法律解釋》的相關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國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高等人民法院復核。高等人民法院批準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該按照第二審步伐提審或許發還重新審訊。接下來就由上海死刑復核律師為您講解如何掌控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需求注重的是,《1998年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劃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國民檢察院未抗訴,報請高等人民法院復核,高等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應該提審或許發還重審。根據何種步伐提審,此處未作明確劃定,法律實踐中意識分歧。此前,已有高等人民法院就如下題目請示我院:關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沒有上訴、國民檢察院沒有抗訴的案件,高等人民法院假如不同意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實施,是否間接改判被告人死刑脫期施行?仍是發還重審或許經提審后予以改判。
2、對此主要有四種觀念:第一種看法覺得,最高人民法院收死刑核準權后,高等人民法院已無權間接改判,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劃定,由高等人民法院提審后,作為第二審步伐改判被告人死刑脫期施行。第二種看法覺得,高等人民法院提審后,應作為第一審案件處理,所做的判決被告人可以上訴。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四種意見認為,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量刑過重的死刑復核案件,為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訟成本,不必經過提審程序,可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經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綜合考慮司法公正與司法成本,刑辯律師認為,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審;決定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因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明確此種情形“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
3、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許國民檢察院抗訴,高等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需求注重的是,為進步訴訟服從,更好地保護被告人的正當權益,《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了此種情形下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報核的時限。
高等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國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需求注重的是,《1998年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項劃定此種情況下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核,《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據各方面的看法,調解為“十日內”。以上就是上海死刑復核律師為您講解如何掌控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死刑復核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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