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三百四十八條的劃定,復核死刑、死刑脫期施行案件,應該周全檢察如下內容:被告人的歲數,被告人有沒有刑事義務才能、是否系懷孕的婦女;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有無法定、酌定從重、從輕或許加重懲罰情節;訴訟步伐是否合法;應當審查的其他情況。接下來就由上海死刑復核律師為您講解死刑即時施行案件復核后如何處置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合議庭的構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劃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該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復核要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一款的劃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該詢問被告人。《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款進一步劃定:“高等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該詢問被告人。”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訊問被告人,可以當面訊問,也可以采取視頻方式訊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一款的劃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解律師提出請求的,應該聽取辯解律師的看法。《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三百五十六條進一步劃定:“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并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二款的劃定,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當中,最高國民檢察院能夠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看法。
二、對死刑即時施行案件復核后的處置
1、原判認定究竟和合用法令精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
2、原判認定的某一詳細究竟或許援用的法令條目等存在瑕疵,但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3、原判究竟不清、證據缺乏的,應該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4、復核時期涌現新的影響科罪量刑的究竟、證據的,應該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5、原判認定究竟精確,但依法不應該判處死刑的,應該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6、原審違背法定訴訟步伐,大概影響公道審訊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7、依據《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三百五十一條的劃定,對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的數罪并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覺得此中部分犯法的死刑訊斷、裁定究竟不清、證據缺乏的,應該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還重新審訊;覺得此中部分犯法的死刑訊斷、裁定認定究竟精確,但依法不應該判處死刑的,能夠改判,并對其余應該判處死刑的犯法作出核準死刑的訊斷。需求注重的是,《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三百五十一條吸收《復核死刑規定》第六條的內容,作出了上述規定。
8、依據《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三百五十二條的劃定,對有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覺得此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訊斷、裁定究竟不清、證據缺乏的,應該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還重新審訊;覺得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
三、不予核準死刑還重新審訊案件的處置
1、依據《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三百五十三條的劃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依據案件情形,能夠發還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許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應當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查清事實、核實證據或者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
2、依據《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三百五十四條的劃定,高等人民法院按照復核步伐審理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發還高等人民法院重新審訊的,高等人民法院能夠按照第二審步伐提審或許發還重新審訊。需求注重的是,《刑事訴訟法法律解釋》第三百五十四條系吸收《復核死刑規定》第一條相關內容。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建議規定在此情形下,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改判,以節約司法資源。經研究認為,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程序中能否直接改判,沒有法律依據,故未采納上述意見。此外,專門規定“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主要考慮同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茲不贅言。
3、依據《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三百五十五條的劃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還重新審訊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該另行構成合議庭審理,但《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三百五十條第四項、第五項劃定的案件除外。詳言之,因復核時期涌現新的影響科罪量刑的究竟、證據,或許因原判認定究竟精確,但依法不應該判處死刑,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還重新審訊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能夠不另行構成合議庭,而由原合議庭審理。收羅看法過程當中,有看法覺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劃定,原審人民法院關于發還重審的案件,應該另行構成合議庭審訊。依據這一劃定肉體,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還重新審判的案件,均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經研究認為,上述規定并無不妥,維持不變。
因此,上述規定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并不矛盾。死刑復核效果的傳遞。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劃定:“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將死刑復核效果傳遞最高國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第三百五十八條進一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死刑案件復核結果。”以上就是上海死刑復核律師為您講解死刑即時施行案件復核后如何處置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死刑復核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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