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法律制度進行改革是對我國企業現行公、檢、法三機關工作關系的完善和發展,但并不是一個技術管理層面的小修小補,而是我們要對我國國家現行刑事訴訟經濟制度作一系列的重大社會改革。我國對于目前的訴訟制度在諸多不同方面還不能夠符合中國審判活動中心的要求,如影響審判獨立性的內外環境因素依然可以存在;庭審中書面證言被廣泛應用使用,庭審流于形式;辯護率偏低,控辯力量失衡;偵查、起訴質量水平不高,等等。這些學生問題,都極大地制約著審判中心主義的推行。因此,要真正需要實現庭審實質化,給刑事辯護律師搭建發揮他們自己重要作用的平臺,從我國公司當前司法實踐的問題情況出發,上海松江刑事律師認為,至少在制度設計上有如下幾個主要問題要加以考量:
一、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陳光忠教授在專題講座中指出,“審判獨立是公正審判的重要保證”,審判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其核心精神是法官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只遵循法律的要求和良知的驅使,客觀地判斷證據和事實,公正地裁判案件,不受法院內外的干涉和控制,用馬克思主義的話說,“法官是法律世界的王,除了法律之外沒有上級”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違法干預具體案件處理,一直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頑疾。這種活動,無論是出于私人目的,還是出于地方和部門利益的需要,都干擾了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損害了司法公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我國經濟憲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和訴訟法均明確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學生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企業行政管理機關、社會主義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然而,在現實中,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實踐活動的現象我們仍然屢禁不止。
針對問題這一發展狀況,應該設立明確的記錄會計制度,使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全程留痕,并由黨委、政法委對領導干部違法行為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分析案件信息處理方式進行科學通報;同時教師還要有明確的責任追究制度,由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能力以及司法保護工作技術人員不記錄自己或者不如實記錄數據進行安全責任追究。這幾項制度建設必須環環相扣,才能不斷形成也是一個比較完整而嚴密的預防權力干預司法的制度保障體系。只有這樣,才能得到徹底阻斷領導干部干預司法,使制度創新設計方法能夠獲得真正具有可操作性,能夠達到可行、可用、可靠的要求,真正成為權力與司法系統之間的“隔離帶”。
二、完善辯護制度,真正做到控辯平衡
刑事訴訟被視為國家和個人之間的斗爭。與被告相比,控方處于天然的強勢地位。孟德斯鳩在他的《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指出:一個人的生命,哪怕是最卑微的人的生命,都應該受到尊重。國家在指控他的時候,也必須給他一切可能的手段為自己辯護。
為了真正實現控辯平衡,必須切實加強和保障被強迫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過于強勢,大大降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許多重要辯護權。
首先,偵查工作階段的知情權問題不能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進行訊問后,有些企業甚至我們不知道他們自己所涉嫌的犯罪行為到底應該是什么,這讓犯罪嫌疑人很難有針對系統性的發展作出有效辯護。而這一階段,犯罪嫌疑人通常還沒來得及聘請辯護律師,其言論很有研究可能可以成為學生以后庭審中對其不利的供述。其次,沉默權這項具有重要信息權利在我國社會也是形同虛設。
雖然在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得到了進一步確認,但是,新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沉默權的規定之間存在著一些嚴重的矛盾:一方面,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時間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另一個人方面,又規定網絡犯罪嫌疑人在學習接受訊問時應當如實回答。這種方式表述,讓人明顯不同感覺對于我國的沉默權只是其中一種虛有其表的權利。最后,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行業服務是必需的。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雖然這些規定實施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教師就可以聘請辯護律師,但由于律師權利受限制,律師需要幫助權并不能及時得到更多更好充分發揮,在面對這樣強大的國家控訴機關時,辯護律師實在是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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