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證人的資格,降低對方證人的可信度或從對方證人的證言中獲得有利于支持對方當事人訴訟主張的信息。具體來說,誘導性提問是指在刑事訴訟提問中,被提問者為了得到某種答案而如何回答問題的內容,或者將需要被提問者作證的有爭議的事實假定為已存在的事實來提問。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松江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誘導性或者詢問相關規則
有些國家在禁止誘導提問和允許誘導提問的情況下應遵循明確的規則。 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國家都采用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因為在證據調查活動中,法官以法官為主導,由專業法官調查證據,法官必須盡力而為,“自由判斷證據”、消除虛假、保全事實就足夠了,因此大陸法系國家很少采用證據規則。 在采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大陸法系國家中,證人的審查屬于法官或檢察官的權力,一般情況下,不存在通過暗示使證人作出虛假陳述的危險。 因此,不需要禁止誘導詢問規則的存在。 在英美法系中,證據調查采用當事人主導的方式,當調查行為有爭議時,法官只負責對程序糾紛行使仲裁權。 為規范控辯雙方的訴訟行為,減少過分行為,使控辯雙方發揮相互制約的作用,防止誤導陪審團,為法官的程序決定提供預先確定的標準, 為了防止訴訟的盲目性和裁判的隨意性所造成的不公平,使當事人的糾紛得以順利進行,最終實現發現案件真實情況的實體目的,需要建立一系列的規則。
誘導提問規則是保證證明和質證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而不是遠離案件真相的重要規則。其主要內容如下:(1)質證中允許誘導性提問:在對方證人被質證時,可以提出誘導性問題。因為這類證人幾乎沒有接受誘導性問題中所包含的虛假暗示的危險。(2)通常情況下,禁止在主問中進行誘導性提問:在當事人訴訟中,證人分為“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控辯雙方對自己證人的提問是主問。
引導問題“一般”是禁止的,但對于非關鍵性問題,如證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無可爭議的非案件事實,以及諸如“這是你見過的人嗎”等問題,允許引導問題,以避免在無關緊要的問題上浪費時間,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此外,主訴一方進行誘導性詢問時,法官并不積極干預證據調查,如果對方不提出異議,則說明誘因的內容沒有爭議;如果提出異議,則由法官決定是否具有誤導性,即使存在誤導性,法官也可以: 為確保案件的客觀真實性,可酌情向證人提出問題。
除此之外,還有我們許多發展情況是允許誘導性提問的:
(1)對鑒定人可以通過使用誘導性詢問;
(2)在對與案件企業核心技術問題無直接相關關系的預備性或入門性事務、過渡性事務管理進行調查詢問時;
(3)誘導性問題研究可以主要用于中國從一個查詢服務領域到另一方面查詢數據領域的轉換或連接;
(4)當證人在主詢問中作出意外回答時,律師制度可以選擇使用方法誘導性問題;
(5)對理解學習能力水平有限的證人沒有進行及時詢問時,包括未成年人、智力低下的成年人、使用網絡語言文字表達有障礙的人;
(6)對于自己那些工作記憶方式已經竭盡但顯然還掌握額外的相關性分析信息的證人可以明確提出誘導性問題,對那些答案就在嘴邊卻想不起來的證人,使用誘導性問題以喚起其記憶,在有些情況下是合適的。
二、中國關于引導查詢的有關規定
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審判模式進行了重大改革,將原來的詢問審判模式改為現在的指控審判模式,引入了交叉詢問審判模式。 在我國,由于刑事審判活動最初采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法律還沒有確立誘導詢問規則和其他與當事人主義相適應的證據規則。 為彌補我國法律證據規則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3條第2款明確規定“不得以誘導訊問”。 也就是說,在我國的法院審判程序中,禁止誘導訊問。
由于對誘導性提問的禁止性限制發展以及對學生提問異議處理相關管理規定的欠缺,我國的控辯雙方在法庭上表現極不活躍,多數這種情況下我們還是以法官訊問人員為主。沒有對證人的反復的、對立性的詢問,也就導致無法真正達到企業通過一個交叉詢問研究揭示證人證言的不實之處、矛盾不同之處或疑問,以及需要查明案件的目的。以法官為主的詢問,勢必使證人證言的不實之處、矛盾之處能夠更加具有容易被忽視,而法官可能就是基于對自己社會調查所形成的預見,不愿聽取控辯雙方的詢問,這對于已經查明案件事實真相顯然不利。因此,為了國家通過控辯各方信息進行有效質證和對方證人的可信性進行彈劾的對抗,達到他們發現這個案件客觀數據真實的目的,法律制度應當同時允許在交叉詢問中提出一種誘導性問題。絕對禁止誘導性詢問的簡單化做法,表面上十分公正,其實中國并不了解科學,也很難行得通。
三、結論
證人通常被傳喚作證,因為他能為傳喚方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利的證據。 但證人證言是一種主觀的、可變的證據,證人與案件結果之間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利害關系,影響證人陳述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因此,通過詢問來確定證言的真實程度以及證言是否被接受是非常重要的。 充分探究控辯是法院辯護的基礎,它不僅保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體現了原被告訴訟地位的平等,也是現代辯護型訴訟的程序基礎。 當事人主義是審判程序的一個重要特征。 全面認識誘導詢問的積極作用是確立質證規則并正確運用質證規則的基礎。
不能因為對誘導詢問理論缺乏全面的把握和精確的研究,而忽視其提高審判效率、揭示案件客觀真實的功能,進而全盤否定。禁止一切誘導性提問,從根本上違背了質證制度的初衷。應當看到,科學設置證據規則,包括誘導性提問規則,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確定,必將有助于避免我國司法的機械化和絕對化,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保障訴訟公正的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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