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訴訟意見。上海刑事案件專業律師本法律依據明確的問題,由于理解偏差,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混亂的做法,應當予以糾正。
1、被告人當庭認罪的,是否進行控辯協商。
法庭認罪和自首、坦白一樣,屬于認罪的一種表現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階段認罪的,各專門機關的職責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調查階段自愿認罪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應當記錄案件,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中說明有關情況。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控方和辯方有權協商量刑,達成協議的,檢察機關提出寬大處罰的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簽字(法律不需要簽字除外)。被告人在法庭上認罪的,法院應當在法庭上記錄認罪情況,聽取控方和辯方的意見,并在此基礎上作出判決。
在實踐中,被告在法庭上認罪,控方和辯方必須協商。被告簽署結案的做法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被告認罪并表示愿意接受處罰的,法院決定是否恢復法院調查。不需要恢復法院調查的,應當聽取被告認罪對量刑的影響,依法作出判決,不需要協商。
2、如果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是否需要提出量刑建議;如何處理被告在第一審程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
《指導意見》第五十條明確規定,被告人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執行審理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認罪和處罰的價值,決定是否寬大,并依法作出判決。在確定寬大范圍時,應當不同于第一審程序的認罪和處罰。因此,被告人才在二審程序中認罪的,不需要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更不用說協商了。由于二審對象是一審無效判決,與一審法院的審判對象不同,即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確立,指控和量刑建議是否適當。
二審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價值和意義,然后判斷是否寬大。被告認罪價值不大的,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證據采納、法律適用、定罪量刑等方面沒有錯誤。如果被告認罪效果大,應給予較輕的處罰,案件需要審理,因為新事實和新證據的出現。在法庭上履行職責的檢察官應當就認罪的認定和對量刑的影響發表意見,但不重新提出量刑建議,更不用說二審的辯護控制和協商了。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在二審程序中重新提出量刑建議,二審法院采取的做法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上海刑事案件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