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0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修改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以下簡稱《解釋》)作相應修改并調整條文順序后,重新公布。
制定《修改決定》的背景和過程。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一部”于2014年出臺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于2019年出臺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解釋》施行以來,公檢法機關嚴格依照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切實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取得明顯成效。
從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作了重大修改,增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三檔法定刑,提高集資詐騙罪最低法定刑,同時將積極退贓退賠規定為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這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產生重大影響,迫切需要對《解釋》進行修改完善。同時,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司法實踐,有必要對有關定罪量刑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并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適用爭議問題。
上海刑事案件專業律師表達從去年初啟動修改《解釋》工作至今,歷時整整一年時間。我院在深入調研總結的基礎上起草了《修改決定》,其間,先后征求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及國務院處非聯辦等相關部門,全國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我院各刑庭和研究室的意見,并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建議,同時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經反復研究論證,不斷修改完善。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再次書面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見,根據有關意見建議,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出臺《修改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該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ǘ┩ㄟ^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ㄋ模┫蛏鐣娂瓷鐣惶囟▽ο笪召Y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ㄒ唬┎痪哂蟹慨a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ǘ┮赞D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ㄋ模┎痪哂袖N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ò耍┮跃W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ň牛┮晕欣碡?、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ㄊ┮蕴峁?ldquo;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ㄊ唬├妹耖g“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ㄊ┢渌欠ㄎ召Y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ㄎ栈蛘咦兿辔展姶婵顢殿~在100萬元以上的;
?。ǘ┓欠ㄎ栈蛘咦兿辔展姶婵顚ο?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蚍欠Y受過刑事追究的;
?。ǘ┒陜仍蚍欠Y受過行政處罰的;
?。ㄈ┰斐蓯毫由鐣绊懟蛘咂渌麌乐睾蠊?。
第四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ǘ┓欠ㄎ栈蛘咦兿辔展姶婵顚ο?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第五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
?。ǘ┓欠ㄎ栈蛘咦兿辔展姶婵顚ο?000人以上的;
?。ㄈ┓欠ㄎ栈蛘咦兿辔展姶婵睿o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六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在提起公訴前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第七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上海刑事案件專業律師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ㄒ唬┘Y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ㄋ模⒓Y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ㄆ撸┚懿唤淮Y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ò耍┢渌梢哉J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在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九條 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
犯集資詐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ㄒ唬┻`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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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陜壤脧V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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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證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三條 通過傳銷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同時又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 單位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上海刑事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