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本罪;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屬一般的工作過失瀆職行為,可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接下來就由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怎樣認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怎樣認定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向主管單位或有關單位了解,盲目同無資金或無貨源的另一方進行購銷活動;有的不了解對方情況,擅自將本單位資金借出受騙,有的違反外貿法規規定,未經咨詢,不調查客戶信譽情況,盲目與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經濟擔保,結果被詐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鑒于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為嚴肅法紀,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2、根據這一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構成本罪人員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述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這里的“嚴重不負責任”在實踐中表現為各種各樣的行為:有的粗枝大葉,盲目輕信,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有的不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貨源情況;有的銷售商品時對并非滯銷甚至是緊俏的商品,讓價出售或賒銷,以權謀私,導致被騙;有的無視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擅自越權簽訂或者履行經濟合同;有的急于推銷產品,上當受騙;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資,同假外商簽訂引資合作協議等。構成本罪還必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皣依嬖馐苤卮髶p失”包括造成大量資金、財物被詐騙;因為被騙,對方根本不會付款或無法供貨;工廠瀕臨破產倒閉等。具體標準應當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
二、處罰
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注冊資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予追訴。
簽訂、執行條約失職受騙罪與玩忽職守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行動人在工作中緊張不負義務,不當真、不正確履行依其職責應履行的義務,在主觀上都由過失構成,但兩罪是有本質區別的,區別的關鍵在于:犯罪主體不同,兩罪的主體雖同為非凡主體,但特指的工具分歧。簽訂、執行條約失職受騙罪的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法的主觀方面有所不同,簽訂、執行條約失職受騙罪的玩忽職守行動表當初簽訂、執行條約過程中,犯罪結果是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的玩忽職守行為表現在國家機關的工作中,犯罪結果是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侵占的客體不同,簽訂、執行條約失職受騙罪侵占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奇跡單元的財產利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交易秩序,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以上就是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怎樣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