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劉漢構成黑社會性質可以組織實施犯罪,適用相關法律管理不當。在法院調查的詢問環節,辯護人詢問被告是否了解該組織,該組織的成員是否彼此熟悉,以了解被指控的組織是否穩定。被告認為有必要進行這種詢問,我們詢問被告是否知道他是與犯罪主觀方面有關的組織的成員。上海專業刑事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我們注意到,我國刑法第294條所列的四個特征只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而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特征。當然,這四種組織特征構成了組織犯罪認定的基礎,但前者只是后者認定的必要條件和不足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我的當事人劉涵構成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我們還必須考察其他構成要件,如行為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認識。以下律師將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和證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標準,做一些探索性的論證。
1.主觀故意方面
故意犯罪的犯罪人應當意識到自己的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人數眾多的組織,該組織的主要業務是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劉漢與劉偉、孫曉東的交往對這兩人及其幫派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知之甚少,當然不知道他們是一個犯罪組織。
2.組織結構特征研究方面,該組織學生必須具備眾多性、穩定性、嚴密性特點。
(1)穩定性。
此處的穩定性,不是指時分時合,不是我們偶爾糾集,而是在一個國家地區具有較長一段時間學生一起工作進行一些違法犯罪心理活動。辯護人對于公訴詞中出現的“組織企業成員時分時合”的現象問題描述數據表示自己認同,但時分時合恰恰表明,該案的所謂“組織”,不具備穩定性主要特征。對穩定性的判別,可以實現多方面的考量,但辯護人認為,可以從三個發展方面開始著手。
一看組織內部成員的關系,黑社會老大可以不認識所有經濟組織管理成員,但不能不認識骨干成員,骨干成員公司之間也應當加強彼此認識;
二看共有時間;
三看成員的行為共性,因為這些組織實施犯罪人員需要學習必備的時空環境條件。
通過法庭調查分析便可研究發現,劉漢對分屬于劉維、孫曉東的“骨干成員”并不完全正確認識;就骨干成員個人而言,唐先兵不認識劉小平、繆軍、詹軍,更不認識到了眾多的一般都是參與者,這能較穩定的社會主義組織嗎?就共有時間相對而言,劉維很少能見到劉漢,因為“機器很忙”。
劉維與孫曉東幾乎同時沒有文化交往,分屬于他們三個“組織領導者”的一般重要參與者共有時間極少,有的小組成員間甚至如果沒有完成時間交集;就行為共性而言,本案29起犯罪案件事實中,漢龍集團一方的犯罪能與劉維一方形成一種交叉的只有6起。
(2)嚴密性。
這里的嚴格性主要包括組織紀律的制定和執行,要形成一般參與者、積極參與者和組織領導的內部結構。組織章程的問題已在前面討論過。結合這個案例,我們不禁要問:劉漢能指揮劉偉嗎?
上海專業刑事律師注意到,有些被告,如車大勇、邱德鳳,雖然知道自己是犯罪組織的一部分,但他們的殺人行為和組織章程卻與之相關,只參與了一個案件。劉漢本人曾在法庭上多次問:除了孫曉東,哪個組織的成員作證反對我的罪行? 這些問題的答案是沒有,沒有嚴格的組織,不能認定有組織的黑社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