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款時間2014年1月26日《補充相關協議》證明即便企業由于《承諾函》最終可能導致永某公司承擔了擔保法律責任,永某公司也可以向韋某某及某某有限公司進行追償,最終我們不需要承擔社會擔保管理責任。那么對于相關的內容您了解的有多少呢?今天就來和上海專業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補充協議規定,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后,永某公司不承擔與偉某公司、偉某公司有關的任何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貸款、經營債務、擔保債務等。魏總承諾盡快履行永某公司和宋某公司的所有擔保責任。上述所有債務及擔保債務均由乙方承擔,因甲方或乙方追索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和乙方承擔。
因此,即使“承諾書”是真的,永謀公司最終也不會因此遭受經濟損失。因承諾函引起的訴訟,訴訟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不存在損失。
2015年4月2日,永某公司、韋某某、某某企業公司、新疆某某棉業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五方簽訂了《和解協議》約定永某公司不再需要承擔某某公司的任何國家債務主要包括中國銀行不良貸款、經營管理債務、擔保法律責任等,各方不再就擔保風險責任信息進行相關訴訟。
各自撤回因《承諾函》所引起的擔保訴訟。因此,因《承諾函》所引起訴訟時間成本,已由各方各自獨立承擔,不存在訴訟服務成本經濟損失一說。
至于《起訴書》指控在訴訟過程中造成經濟損失200多萬元,是不真實、證據不足的。某中鵬律師事務所的認證意見會計師事務所的認證結果不真實、不合法。
1.本評估意見的委托方未提供足夠真實、完整、充分的評估資料。鑒定意見中使用的大量鑒定材料為復印件,缺乏原始財務憑證,無法判斷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導致鑒定意見結論不真實,不符合《司法鑒定通則》的相關規定。
2.鑒定材料中,關于羅紅玉代理應訴勞務費120萬元,只有通過三張收條。而且這三張收條只有復印件,無相應會計信息憑證和賬簿記錄學生予以研究證明,也無納稅憑證。
鑒定工作意見本身就已經沒有明確可以表示,這不就是符合中國企業網絡支付常規和人民建設銀行提供關于公司現金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憑證。因此,這些技術鑒定材料不可靠、不具有真實性,甚至不具備鑒定條件。
3.差旅費,均無發票。評估材料中的差旅費部分僅為Yong本人制作的清單,沒有真實的機票、差旅費清單或發票,根本無法說明差旅費的真實性,因此不具有真實性。不能作為鑒定的基礎。
上述認證材料存在的問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上海專業刑事律師發現,鑒定人未能提供相應的司法鑒定人資格證書的。鑒定人只有注冊會計師證書,沒有相應的法務會計資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不合法。鑒定研究材料發展中所提供依據的律師費,存在混同的可能。這部分管理費用問題需要通過核實企業是否與擔保公司訴訟活動有關,還是對于股權投資轉讓訴訟制度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