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觀念科技化轉變管理機制是口供證據審查觀念轉變教育機制的技術研究支持。口供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需要我們經歷取得、移送與審查的全過程,但科技給口供審查企業(yè)帶來的轉變學生更多的還是主要體現(xiàn)在審判階段。這種方式轉變機制問題包括如下三個國家層面。上海刑事專業(yè)律師就來告訴您相關的情況。
首先,證據收集的概念由主觀性轉向技術性。在我國,刑事訴訟證據采集的一般概念是: 刑事偵查證據采集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自查案件中采取的證據采集方式較多。為了平衡功能主義傾向的訴訟結構,法官只能在較小的范圍內行使取證權。
相比之下,公安局收集證據的能力往往比辯方更強。立法規(guī)定和實踐中的現(xiàn)實表明,我國證據概念只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傾向。這種趨勢不僅導致辯方獲取證據能力在概念上的弱點(由于缺乏平等的技術手段,在實踐中也是如此),而且使得公安局的證據收集在概念上、立法上和結構上受到的限制更少。
為了立“鐵案”,調查機關往往追求“E”是證據,而口供往往成為最直接、最安全的證據。因此,我們應該將主觀的證據收集概念轉變?yōu)榭茖W的證據收集概念,即證據收集的重點應該放在證據收集的科學和技術性質上,而不是放在審查證據的主體層面上。
如果辯方有機會和能力收集更全面的證據,特別是科學證據(例如專家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明嫌疑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非法對待。
第二,質證的觀念從空洞化向專業(yè)化轉變。質證是指在庭審過程中,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質證。質證不是審查判斷證據的主要方式。質證的主體不是法官,而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質證的對象和內容是對方所引用證據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因此,質證具有最大程度發(fā)現(xiàn)事實和法律真實的功能。“為了發(fā)現(xiàn)真相,迄今為止人類發(fā)明的罪惡的偉大法律引擎無疑應該是盤問”(威莫爾)。而在我國,庭審質證的理念被證偽,表現(xiàn)為證人不出庭、書面證言的使用難以限制等普遍現(xiàn)象。
加之偵查人員不出庭,使得本應進一步貫徹的直接言詞、辯論質證的審判原則得不到有效保障,庭前供述的證據資格具有同等證明力,因此無法查證。基于這一司法現(xiàn)實,除了落實新刑事訴訟法確立的證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專家出庭制度和專家輔助人制度外,還應從訴訟科學技術的角度對這些現(xiàn)有制度進行規(guī)范和整理,增加質證的專業(yè)化,從理念上改變虛假審判給審查認定口供帶來的問題。
其三,認證管理觀念以及過度印證化向科學心證化轉變。認證,是指法官在審判工作過程中對訴訟雙方企業(yè)提供的證據,或者可以自行收集的證據,進行分析審查判斷,確認其證據問題能力和證明力的活動。
法官在認證服務過程中我們?yōu)榱松鐣U蠈ψC據的證據學習能力與證明力得審查“科學”“穩(wěn)定”,一般都是采用印證這種方式較為系統(tǒng)普遍、“保險”的證明中國模式,因為他們通過研究證據制度之間的相互印證,有助于我國針對不同訴求或者行政訴訟爭點的完整證據鏈形成。
其實,這種教育認證觀念不盡合理科學,既容易因印證條件的嚴苛而導致庭審效率的降低,也容易使法官盡信印證,反而疏忽了對其他相關證據的全面提高審查。即使面對口供這樣比較容易造成重復與改變的證據,只要有足夠的證據材料進行充分印證或者補強,法官又有何理由不予采納與采信?筆者理論認為,科學心證化應當是法官在認證過程中教師應當?shù)玫竭M一步完善加強的觀念。
上海刑事專業(yè)律師認為,在認證過程中,法官不僅應當注重員工個人消費心理因素對于單個證據及全部證據的態(tài)度,即使在印證過程中,也要能夠更加應該注重鑒定人、專家輔助人從科學文化角度對各類環(huán)境科學作為證據的解讀與評價,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科學與自然資源科學在認證中的適用,而非僅僅從感性的角度面對各種各類證據,尤其是對口供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