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靜安區刑事案件律師:賭資的認定不僅關系到開設賭場犯罪的構成或加重情節,也關系到公民合法財產權益的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賭博形式的不同和交易方式的多樣,目前賭資表現為現金、籌碼、銀行轉賬等多種形式,使得賭資的認定更具復雜性。
如在上述宋某某開設賭場一案中。賭客在兌換籌碼時,不僅可以以現金方式兌換,還可以銀行轉賬或POS機刷卡的方式兌換,這對于賭資的認定以及相應證據的收集就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靜安區刑事辯護律師:對于現金形式,目前司法機關一般是將賭博現場臺面上的、賭場收銀臺中的以及現場參賭、工作人員隨身攜帶的現金認定為賭資,但如果隨身攜帶的現金確有證據予以證明并非為了賭博,而是準備其他合法用途的,應當不認定為賭資,不能收繳。
如宋某某開設賭場案中,一名賭客隨身攜帶的一萬元現金經證人作證,確系為給家屬看病而準備的,那么該款項就不能計人賭資,也不能予以收繳。
對于籌碼形式的,筆者認為,只有放在賭桌臺上、賭客或工作人員持有的籌碼才能認定為賭資,具體數額以每個籌碼實際代表的數額為準,那些未被兌換或未進入賭博環節的籌碼,不能認定為賭資。
原因是根據上述規定,換取籌碼的財物才能認定為賭資,同理,被換取的籌碼或進入賭博環節的才與該種財物具有同質性,反之,則不能認定為賭資。需要注意的是,在抓獲時,由于現場混亂不能分清哪些已被兌換或進入賭博環節、哪些是還沒兌換的籌碼時,應當屬于證據不足的情況,不能全部認定。
刑事辯護律師靜安律師:另外,在實踐中也應當注意用于兌換籌碼的現金與籌碼的重復計算問題,已經認定為用于兌換籌碼的現金應當從籌碼數量中予以扣除。
對于銀行轉賬或POS機刷卡形式,雖然其交易方式具有隱蔽性,調取證據也具有一定的困難性,但為了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接受賬戶所收到的資金在沒有證據支撐的情況下并不能一概認定為賭資,而要與當場所抓獲賭客的賬戶進行比對,雙方賬戶名和金額能夠比對一致的款項,才能認定為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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