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擅長刑事律師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職務犯罪,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打擊商業賄賂違法犯罪行為,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決定建立行賄犯罪檔案系統,并對外受理查詢。
第二條 行賄犯罪檔案目前錄入的范圍為:1997年刑法修訂實施以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并經人民法院裁判的發生在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和政府采購領域的個人行賄、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犯罪案件的檔案。第三條 檢察機關對外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由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部門負責承辦。
第四條 向檢察機關提出查詢申請時,單位應當出具書面申請和單位證明,個人應當出具書面申請和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條 檢察機關應當對受理的查詢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后三日內書面告知查詢結果;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對方并說明原因。
第六條 檢察機關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申請查詢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以下內容:
(一)行賄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和犯罪數額;
(二)判決的時間和結果;
(三)共同實施行賄犯罪中的被查詢對象的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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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