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師名單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扣押、凍結的款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行使檢察職權過程中扣押、凍結的違法所得、其他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違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以及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
嚴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凍結款物。個人或者單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檢察院自首時攜帶涉案款物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開具收據,根據立案情況決定是否扣押、凍結。
第五條 實行扣押、凍結款物與保管款物相分離的原則,帳實必須相符。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應當實行辦案部門和保管部門相互制約的原則。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第八條 扣押、凍結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款物,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章 扣押、凍結款物的程序
第九條 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應當履行法律手續。
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
在搜查、拘留、逮捕、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非法持有的違禁品,可能屬于違法所得的款項,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與案件有關的可疑款物,可以先行扣押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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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時隨身攜帶的物品需要扣押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對于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用品,逐件登記,隨人移交,或者退還家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