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以前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民法典》新增第415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體現了抵押權與質權平等的價值取向。
14. 《民法典》第679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改變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說以前承諾借錢給別人就成立了合同,負有履行義務,現在僅是承諾不產生這種義務,因為合同沒成立。
15. 《民法典》第586條規定,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改變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樣,明確了實踐合同的性質。
16. 《民法典》第56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17. 原《侵權責任法》規定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材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才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226條把“造成患者損害的”刪除,也就是說不管有無造成患者損害,都不妨礙醫療機構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18. 原《民法通則》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民法典》第10條刪除了“國家政策”作為法源的規定,因為在政策成為現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規范性和國家強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為判決依據。
19. 《民法典》第12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表述為“精神病人”,《民法典》改為“成年人”,一方面避免了歧視性用語,另一方面也涵蓋了無精神疾病的老年人。
20. 《民法典》第19條將未成年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門檻年齡從10周歲降低到8周歲。
21. 在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上,《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8周歲也剛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門檻年齡。
22. 在收養未成年人的問題上,《民法典》第1104條規定,收養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原《收養法》規定是10周歲。
23. 原《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民法典》第1100條分類討論,無子女的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這也體現了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
24. 原《收養法》規定的收養只限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民法典》第1102條規定凡是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年齡都應當相差40周歲,也就是說,無配偶女性收養男性也要受到年齡限制。
25. 以前防止性騷擾的條款只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出現,《民法典》第1010條將受害人范圍擴大至男性,體現了對男女平等保護的性別平等理念。
首先,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連帶責任產生的根源在于各責任人存在連帶的法律關系。而不真正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是請求權的競合,基于不同原因發生同一結果須承擔同一內容的給付。
其次,兩者的目的不同。連帶責任有共同的目的,即擔保同一債權的實現,而不真正連帶責任并不具有共同的目的,數個責任人各自有單一的目的,僅是基于不同的法條規定責任內容偶然同一而已,不真正連帶責任并非法律或者當事人有意設立,責任承擔并不存在著實現共同目的的制度設計,是否有共同目的或法律的特別規定是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根本區別。
其三,內部求償權存在區別。臺灣學者林城二在論及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時指出:“就內部關系言,內部有求償權者,為連帶債務,內部無求償權者,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連帶責任在一個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后,享有對其他連帶責任人的追償權,請求其它連帶責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額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這就是連帶責任的內部求償機制。不真正連帶責任根本原因在于請求權的競合,責任人僅就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人之間并沒有承擔各自份額的制度設計。只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存在著終局責任人這一概念。終局責任人是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最終承擔者,在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關系中,其它不真正連帶責任人可以在承擔責任后,向終局責任人追償,當然,這種追償并不同于連帶責任中基于各自承擔份額的內部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