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為向父母索財而“綁架”自己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典型離例王某(男,1991年7月15日生)游手好閑,講究享樂,為了讓經商的父親多給自已一些錢用圖費盡心機。2000年7月7日,王某讓黃某(男,091年5月15日生)給自己的父親打電話,要他說稱自已被抓走了。黃某間為什么要撒謊,王某說:“這不關你的事!”黃某給王某的父親打了電話。接著,王某于當日半夜拿某刀將自已的左手小指齊根部剩下,然后跑到醫(yī)院包扎。第二天早晨,王某讓李某(男,1992年12月11日生)把裝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王某家樓下的食來店,委托店主交給王某的父親。中午,李某按王某的指示給王某的父親打電話:“你的兒子已經被我們綁架了,拿100萬來贖人,否則你兒子就沒命了。”王某的父親立即報案,公安機關將王某、黃某、李某抓獲。
那么,王某的行為能否構成犯罪? 下面讓上海刑事律師帶您一起解讀。
本案涉及敲詐勒索罪的認定問題。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的客觀方面一般表現為以威脅和要挾的方法,向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勒索財物的行為。威脅和要挾都是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
我國《刑法》規(guī)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王某、黃某、李某并未實施綁架行為,僅僅是虛構王某被綁架的事實,并沒有“人質的存在,人質的人身權利也并未遭受侵害。王某虛構自己被綁架且面臨被傷害、殺害危險的事實,以引起父母對其安危的擔心,達到對其父母進行精神強制的目的,從而來勒索錢財,其欺騙只是脅迫行為的一個手段。在法律上,父母的財產并非就是自己的財產,一切通過非正當手段,未經父母同意而取得父母財產的行為都應當認定是對他人財產的侵犯。據此,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已經侵犯到了其父母的財產權利,所以王某、黃某、李某二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案宗索引:《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