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公安行政機關工作對于我國逮捕的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緊急發展情況下,剝奪其人身安全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監管的強制技術措施。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刑事拘留律師一起看看吧。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的一項強制措施,警察無權這樣做。
拘留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問題所以我們必須通過嚴格謹慎管理控制。警察和派出所工作沒有拘留權。只有一個縣級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權。
刑事訴訟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必須出示拘留證,方可拘留犯罪嫌疑人。”
拘留證明必須加蓋公安局公章,并由公安局主要負責人(主任或副主任)簽字。 個別警察無權決定拘留任何人。 其他政府機構也無權拘留任何人。 刑事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來取的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檢察院和法院不需要使用,因此,檢察院和法院沒有拘留的權利。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檢察院、法院認為需要羈押的,請求公安機關行使羈押權。
一、被刑事拘留的人不包括:
1.證人
2.違法卻沒有犯罪的人員
3.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刑法》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也要拘留:
1.預備犯被發現是在準備犯罪
2.作證的受害者或證人
3.發現其人有犯罪證據的
4.企圖自殺或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5.破壞社會毀滅一個證據或與其他人串供行為
6.未識別(姓名和地址不是真實信息)
7.有在逃犯罪、累犯犯罪、共犯犯罪的情況。
符合上述條件的,方可實施強制拘留措施。
三、拘留的時限問題:
1.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的拘留期限為三天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天至兩天不超過四天。
2.30日的拘留期限限于脫逃、結伙、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為這種情況調查取證需要時間。
3.無論他們那種發展情況,超過30天沒取得相關證據的,都要放人。
4.無特殊情況的延期不得超過3天,特殊情況的延期不得超過30天,經批準逮捕的延期不得超過7天。 最高拘留期為37天。
5.被強制拘留的人必須被拘留在拘留中心
6.不得秘密逮捕(無特殊情況)
7.刑事拘留后的情況:
如果在拘留期間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應當予以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拘留工作期間我們依然有嫌疑,卻證據信息不充分的,改為取保候審或監視,繼續進行偵查
拘留期間,證據充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向檢察院法院提出逮捕申請:檢察院批準逮捕,不同意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被拘留人。
拘留錯誤應給予補償。
上海刑事拘留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