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警察在辦案過程中臨時限制他大家身自由的常見強制措施。 因此,我國刑法對其羈押條件、羈押期限、羈押程序等作出了較為明確、詳細的規定。那么刑拘釋放后需要什么手續呢?接下來上海刑事拘留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這方面的知識。
依據《公安構造辦理刑事案件步伐劃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構造對被拘留的犯法嫌疑人檢察后,依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
一是對需求拘系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同意逮捕手續;
二是對應當進行追究相關刑事法律責任,但不可能需要政府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
三是拘留期間不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四是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以上四種情形均需辦案構造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重以下幾點:
1、應向被拘留者發放釋放證書,并在該證書中說明釋放理由。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不同情形十分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進行撤銷行政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構造不同意拘系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開釋,發給開釋證明書。公安構造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的,駁回案件,不起訴,終止審判,宣告無罪:
(一)情節發展顯著影響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一種犯罪的;
(二)本罪的起訴時效已經屆滿;
(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四)依照我國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可以告訴學生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第六十九條刑事訴訟程序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釋候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管理單位和聯系生活方式可以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國家機關報告;
(三)列隊時在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相關證據問題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工作可以同時根據相關案件具體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研究或者多項法律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地點;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進行會見或者網絡通信;
(三)不得作為從事一些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相關證件交執行國家機關進行保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違反前兩款規定已繳納保證金的,應當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情況下悔改,恢復擔保人或者提出擔保人,或者對擔保人實行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安管理機關工作必須通過出示拘留證才可以對嫌疑人實施拘留措施。”拘留證上要上必須有公安局公章和公安局主要技術負責人(局長或者副局長)的簽字。警察個人信息沒有得到任何一個權利能力決定拘留任何人。其他國家政府審計機關也沒有權利拘留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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