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對于刑事案件在法院審查和審判階段的辦案程序和期限的相關規定分享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刑事案件法院審查階段:
審查起訴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6.5個月,(統計:(1個月+0.5個月)+1個月×2次+(1個月+0.5個月)×2次=6.5個月
1、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1個月+0.5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1個月×2次+(1個月+0.5個月)×2次)
二、刑事案件法院的審判階段:
一審至二審法定辦案期限不超過17.5個月(統計::[(2個月+1個月+3個月)+1個月+(2個月+1個月+3個月)]+10天+(2個月+2個月)=17.5個月)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2個月+1個月+3個月)(第二百零八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第二百零八條)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1個月)(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五條)
注:法律未明文規定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的次數,實踐中檢察院一般也就補查1次,再不行法院可能會建議檢察院撤訴,這是無罪判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4、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10天)(第二百三十條)
5、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第二百二十條)
6、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第二百二十五條)
7、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2個月+2個月)(第二百四十三條 )
以上就是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對刑事案件在法院審查階段和審判階段辦案的程序和時間的相關規定介紹,如果你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找上海刑事律師在線咨詢了解更多刑事案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