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緩刑辯護中我們常聽到認罪認罰,因此找刑事案件律師咨詢在做量刑辯護時,有沒有必要認罪認罰?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必要性律師咨詢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緩刑辯護中,認罪認罰必要性的討論,最好集中在只能做量刑辯護的案件中。
如果一個案件本身就不能做無罪辯護,那么當事人認罪認罰從寬能夠給檢察官帶來的“訴訟利益”,是否能夠支撐他/她給出一個緩刑建議?而如果一個案件本身能做無罪辯護,又是否要為了獲得確定的緩刑而做量刑辯護?
如果不認罪認罰也沒辦法否認存在犯罪事實,最好考慮認罪認罰;如果量刑沒有協商好最好暫時不要認罪認罰,或者先考慮認罪不認罰。
在我國,認罪認罰制度是一個還不算特別成熟的制度。雖然認罪認罰制度給部分當事人帶來過福利,但認罪認罰本質上制度本質上是為了方便檢察官而不是為了方便當事人,所以很多情況下辯方用這個制度能為當事人爭取到的利益是有限的。部分地區甚至出現了認罪認罰制度的異化:認罪認罰不一定從寬,不認罪認罰一定從重,以此來推動認罪認罰制度的落實。
就量刑辯護而言,也許擺在每一個刑事案件律師面前的難題并不是當事人是否要認罪認罰“換緩刑”,而是假如當事人內心并不想認罪認罰,律師還有什么辯護方式能夠幫助他/她獲得緩刑?這樣的辯護方式是否具備較強的普適性而能夠讓當事人和刑事辯護律師律師產生合理預期,從而不至于覺得自己是在“碰運氣”?
這個問題要解決,只能依靠緩刑適用細則的建立或法官對獨立審判的堅持。認罪認罰制度出臺之后,量刑建議的重要性陡然提高,除非不認罪認罰的案件法官仍然能堅持實質獨立審判,否則量刑辯護必然變得更加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