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靜安職務侵占罪認定中對股東身份要求律師咨詢,那么職務侵占對股東身份有什么要求呢?
上海靜安區職務侵占罪律師解釋: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條件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一類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等具有公司管理職權的人員以及除此之外的負責人、一般職員和工人等具有特定職權或因從事一定工作具備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另一類人是指除公司外的企業、其他單位的職員。
因此,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不一定在公司有職務,不一定屬于公司員工。如果該股東同時是公司職員,才屬于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利用職務便利侵占資金,才構成職務侵占罪。另外,如果股東不是公司職員,但是為公司職員提供了幫助等行為,可以成立職務侵犯罪的從犯。
現實中,很多規模較小的小企業家股東將企業視為自己財產的一部分,公私不分,同時因規模較小,股東、高管身份混同,將公司的錢和股東、高管的錢混同使用于公私用途,如將公司的錢因私人用途任意出借,股東用自己的錢填補公司經營用款等,容易觸犯職務侵占罪。
最后上海靜安區職務侵占罪律師提醒,股東之間的問題多為經濟糾紛,經偵機關對股東涉嫌職務侵占罪的案件非常慎重,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以免造成刑罰權不恰當地向經濟糾紛領域滲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