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作為行為手段或結果的行為觸犯了另一個罪,構成兩個不同的罪。但由于兩罪之間的特定關系,只作為一罪處理。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刑事罪名律師一起看看吧。
所謂牽連關系,是指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所具有的目的行為與方法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之間的密切關系。在牽連犯的理論中,最困難、最復雜的是牽連關系的判斷問題,即如何判斷牽連犯的方法(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牽連關系。
牽連關系管理包括以下兩種不同情況,其一是研究目的與手段進行關系,其二是原因與結果之間關系。這兩個關系的結果我們都是可以采用擇一重罪論處的原則。確定二罪何為重罪,不能泛泛地比較最高刑或者最低刑,而是需要根據中國具體分析案情比較二罪所對應量刑幅度的輕重。
牽連關系的形成既不能脫離行為人的主觀因素,也不能脫離行為人的客觀因素,因此判斷牽連關系兩者不可偏廢。對于行為人的主觀因素之認定,應以“一個犯罪目的”作為標準,而對于行為人的客觀因素之認定,應以“犯罪構成要件”作為認定牽連關系的客觀標準,即在客觀上,只有行為人的方法(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在法律上包含于一個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之中,才能作為認定牽連關系客觀因素的標準,使其具有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對于涉嫌犯罪的人,選擇一項重罪進行處罰是一項基本原則,但法律或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依法執行。 在刑法中,有些條款規定了牽連犯的合并處罰原則。 一些司法解釋規定了對涉嫌犯罪人的共同處罰。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挪用公款索賄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從事非法活動的,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這些規定,從加強打擊犯罪和懲治犯罪的角度,對懲治原則作了專門規定,司法實踐中應當對其作出規定。 針對這種情況,辯護律師不能再堅持以一罪處罰,但可以建議在量刑時考慮兩罪的牽連關系,在合并處罰時給予更多地考慮,并決定處罰不宜過重。
以上便是上海刑事罪名律師對于有關內容的講解,法律是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武器。上海刑事罪名律師建議您,有任何問題第一時間選擇報警,需要律師可以找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專業的服務和高水平的法律團隊為您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