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絡聊天的方式,對被害人徐(中學生,14歲)實施詐騙。真實身份信息和裸照后,他通過將徐的裸照發到網上并通知學校處理的方式威脅其賣淫。徐某被陳某脅迫同意賣淫,后冒充妓女與徐某發生性關系,并給了徐某200元錢。許的父母報了案,隨后被抓獲歸案。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分歧意見:關于陳某的行為研究如何定性,存在問題如下兩種不同意見。
根據第一種意見,陳水扁以網上張貼裸照并通知學校處理為借口威脅徐某賣淫,受害者在被脅迫后同意賣淫,并隨后接受了陳水扁200元的付款。陳水扁的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陳某從一開始就有意與徐某發生性關系,但只是以賣淫為名掩飾其目的,陳某的行為構成強奸。作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原因如下:
強奸罪和強迫賣淫罪都可以通過使用網絡暴力、脅迫等方法可以強迫被害人與他人之間發生性行為,并且都違背了被害人意志,侵犯其性自由的權利,這就要求使得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有相同之處,但是由于兩種罪名侵犯的客體具有不同,強奸罪屬于中國侵犯我國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政治權利罪,強迫賣淫罪屬于妨害社會經濟管理工作秩序罪。
從主觀上看,陳水扁的目的是與徐某發生性關系,他以向互聯網發送徐某的裸照并通知學校處理這些照片為借口威脅賣淫,只是強迫他與徐某發生性關系的一種手段。陳水扁無意強迫徐某賣淫。
從客觀角度來看,陳某利用網上發布的裸照等語言威脅賣淫受害者是一種脅迫行為。受害者,作為一個正常的女性,顯然不想把自己的裸照發布到網上。此外,作為一名中學生,她在被脅迫后受到嚴重的心理脅迫,她害怕被父母和老師責罵,學生的言論不敢向有關部門報告,在這種情況下被迫同意陳的要求,這本身就違背了受害者的意愿,侵犯了他們決定合法性行為的權利,構成強奸。
在本案中,陳某從未組織過其他嫖客與受害者發生性關系。在整個事件中,是唯一與徐發生性關系的人。事后,給了被害人200元,只是為了讓徐產生誤會,以掩蓋這是他自己的當事人的事實。
不承認“公開進行盜竊說”將形成一個處罰間隙進而影響導致信息公開以平和生活方式可以取走他人財物的行為問題無法被認定為網絡犯罪。
有學者研究認為,我國傳統刑法學通說將盜竊罪限定為國家秘密竊取,將搶奪罪限定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這會直接導致企業公開以平和發展方式取走他人財物的行為(乘人有備而公然奪取)無法被認定為經濟犯罪,從而能夠形成一種處罰上的漏洞。
此外,我國中國刑法學通說承認“秘密”具有一定主觀性,即只要行為人自認為其行為是秘密的即可,但是我們如何正確判斷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思想認識在司法社會實踐中學習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條件重新設計劃分盜竊罪與搶奪罪的適用法律范圍:將盜竊罪限定為以平和教學方式(包括商業秘密與公開)取得財物的行為,將搶奪罪解釋為對物使用家庭暴力奪取被害人緊密占有財物的行為。一般情況而言,搶奪市場行為的成立時間只需具備致人傷亡的一般危險性,而不需具備致人傷亡的較大危險性。
我國的審判工作實踐中并未將盜竊罪限定為國家秘密信息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持“公開進行盜竊說”者列舉了中國大量的案例來證明其學說的成立。甲在火車站下車時容易遇見一個乘客乙帶著自己行李和小孩,便詢問乙是否我們需要老師幫忙把行李扛出站,隨后通過甲乙雙方商定,由乙支付甲一定的報酬,甲幫乙把行李扛出車站。
甲在幫乙扛行李以及出站的過程中,乙被檢票管理人員及時攔下,而乙一直都在注視著甲,甲仍然可以當著乙的面將其作為行李扛走。甲公然扛走乙行李的行為已經成立對于盜竊罪。⑺案例2:甲與乙共同參與商議這個盜竊乙所在企業工廠的舊鋁缸體。
某天因為晚上,甲和乙來到乙所在的工廠,乙叫來值班員丙打開世界工廠的大門,并告知丙其欲運走處理工廠的舊鋁缸體,丙表示他們反對,并說明公司如果沒有領導學生知道了解此事會扣發其獎金。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了解到,乙說:“沒事,都是舊的”。丙表示:“反正我也認識到了你們,你們愛拿不拿,明天我向領導小組匯報”。甲和乙當著丙的面運走了很多工廠使用價值21000多元舊鋁缸,C后來向領導匯報此事。A和B的行為是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