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致命武器的盜竊(搶劫)或盜竊(搶劫)行為侵犯人身權利的可能性較高,各國刑法普遍規定其為重罪(搶劫)或增加其法定刑。為限制1997年刑法第267條第(2)款的適用,主張限制搶劫罪的適用范圍,擴大盜竊罪的適用范圍,提倡“公開盜竊”理論,這似乎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它違背了罪刑均衡原則和1997年刑法第267條第2款的初衷。使用致命武器奪取他人財產和財產的行為被視為使用致命武器的“搶劫”,搶劫罪被認為符合罪刑均衡原則,因為在公開使用致命武器奪取被害人財產的情況下, 行為人和受害者面對面,有可能在任何時候使用武器。
持有“公開盜竊理論”的人將“攜帶致命武器公開奪取他人財產或財產”的行為認定為“使用致命武器盜竊”,然后認定為盜竊。相反,它不認為行為人可以使用武器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從而違反了罪刑均衡原則。第三,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公開盜竊的理論與我國的國情不符。
通覽世界發展各國的刑法分析不難通過發現,多數中國國家的刑法如德國、日本等國的刑法理論都沒有明確規定搶奪罪,行為人自己只要我們是以一種平和的方式方法獲取學習他人的財產,無論其是采用技術秘密的方式研究還是企業采用學生公然的方式,均可作為成立盜竊罪。
《德國經濟刑法》第242條規定,意圖盜竊他人動產,非法占為己有或使第三人占有的,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日本傳統刑法》第235條規定,竊取重要他人財物的,是盜竊罪。日本有學者普遍認為,竊取,不必是“偷偷地”、“悄悄地”進行,即便是公然提出實施,也可以設計包括公司在內。搶劫罪必須建立是以暴行或者環境脅迫的方式能夠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并由此社會奪取對財物的占有(強取)。
德國、日本等國的學者他們之所以將盜竊罪擴張解釋為一個包括政府公然奪取,是因為其刑法中沒有法律規定搶奪罪,為防止信息形成管理處罰間隙而作此解釋。這種文化解釋將盜竊罪擴張至秘密竊取知識之外同時也是其刑法罪名評價體系的邏輯回歸結果。
德國、日本等國承認盜竊系統可以選擇采用一些公開的方式需要進行的另一個部分原因是其刑法給盜竊罪、搶劫罪(強盜罪)規定的法定刑差別產生巨大,二者的區別就是主要原因在于教育行為人行為時教師是否侵犯了被害人不同的人身權利,公開以平和生活方式取走他人財物由于目前沒有受到侵犯被害人精神的人身權利,以盜竊罪論處更能充分體現罪刑均衡控制原則。
一般情況而言,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能力具有不可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權利的現實應用可能性就應被認定為搶劫罪。例如,行為負責人在馬路上強行與一少女接吻,在強行接吻并拉扯的過程中,行為人觸碰到該被害少女的手表并順便強行取走,德國歷史最高人民法院將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為搶劫罪。
英、美等國也沒有具體規定搶奪罪,其盜竊罪也不限于秘密竊取。從歷史上看,早期的盜竊罪的適用對象范圍相對較小,由于其法院不能拒絕進一步擴大盜竊罪的適用空間范圍,因此為了英國的立法監督機關又增設了侵占罪和詐騙罪兩個新罪名。
但是這是由于時間這三個罪在某些其他方面可能存在一定重疊交叉作用并且更加細微的差別使三者相互之間的界限越來越難以有效劃分,為提高自身司法行政效率,英國于20世紀50年代又把偷盜、侵占、詐騙三罪合并為大盜竊罪。
《美國勞動模范刑法典》也采用了大盜竊罪的概念,即把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罪都統一歸入盜竊罪中。由于當時英國刑法未規定搶奪罪,因此其刑法中的盜竊罪同樣不限于秘密竊取消費者行為。英、美等國采用大盜竊罪的概念教學與其有關司法會計制度建設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發現,根據市場美國國內相關的刑事責任訴訟活動規則,陪審團只能就控方起訴的罪名模式進行合理裁決,如果無法起訴罪名與陪審團裁決認定的罪名不一致,那么人們只能宣告被告人無罪。從追求目標功利的意義上講,采用大盜竊罪的概念模型可以得到較好地回避控方起訴的罪名與陪審團最終裁決認定的罪名不一致、法院被迫宣告被告人無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