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也有一些國家的刑法規定了搶奪罪,如俄羅斯、越南、泰國、蒙古、朝鮮等國的刑法。刑法規定了搶奪罪的國家幾乎都認為盜竊罪的基本特征是秘密竊取,搶奪罪的基本特征是公然奪取。1996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158條規定:“偷竊,即秘密竊取他人財產”。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第161條規定:“搶奪,即公開奪取他人財產的行為”。俄羅斯學者認為,偷竊罪的客觀方面是秘密竊取,無論是在客觀上還是在主觀上,行為人都盡量避免其行為被他人發現。當然,對于盜竊罪的秘密性該如何理解,不同的國家會存在差異。
我國刑法學通說的持有者認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其行為相對于被害人而言是秘密的,即使認識到其行為有可能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發現的,也屬于秘密竊取。俄羅斯學者認為,盜竊罪的秘密性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被害人、其他人發現,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被其他人發現,那么就不具備秘密性,應被認定為搶奪。
在采用“盜竊一搶奪一搶劫”三分立法模式的國家,盜竊、搶奪、搶劫行為的危害性呈遞進關系,盜竊與搶奪的區分標準主要是行為方式是秘密的還是公開的,但侵犯的客體均為財產權利,兩罪的法定刑相差不大。搶劫罪因為在侵犯財產權利之外還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所以其法定刑明顯高于盜竊罪、搶奪罪的法定刑,更接近于綁架罪的法定刑。
也正因如此,規定了搶奪罪的國家,一般都認為搶奪罪是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該罪也不會被解釋為必然對物使用暴力、具有侵犯人身權利的可能性。因為即使是搶劫罪也并不必然使用暴力侵犯人身權利,而是可以采用暴力之外的脅迫、其他方法。
持“公開盜竊說”者將搶奪罪限制解釋為對物使用暴力且具有侵犯被害人人身權利的可能性,實際上是把搶奪罪的社會危害性解釋的比搶劫罪的社會危害性還要重,這與搶奪罪、搶劫罪的法定刑明顯是不相匹配的。如果搶奪行為伴隨著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可能侵犯,那么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顯著加大,各國對此的回應是:立法要么提升其法定刑(與搶劫罪基本相當),要么將其規定為搶劫罪。
例如,在日本,如果行為人采用駕駛機動車(摩托車、汽車)的方式奪取他人財物,而被害人對財物不放手便存在身體乃至生命受到損害的危險,那么對行為人的行為可以評價為對人使用暴力,對該行為應以搶劫罪論處。
由上述分析不難看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刑法沒有規定搶奪罪,對類似于我國刑法中的搶奪行為,為了不形成處罰間隙,大多數國家的刑法都將其認定為盜竊或強盜(搶劫)。秘密竊取與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是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式,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存在差異是顯而易見的,將其區分為不同的犯罪也是必要的。
但是,從司法實踐看,要區分行為的秘密性與公然性并非易事,尤其是在行為人主觀上自認為其行為是秘密竊取時就更難判定。在那些沒有規定搶奪罪的國家,由于公開與秘密都屬于盜竊的行為方式,因此不存在我國司法實務部門所面臨的區分秘密與公開的困擾。
也正因如此,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刑法中沒有規定搶奪罪,一些原來采取“盜竊、搶奪、搶劫”三分模式的立法的國家,后來也取消了搶奪罪的規定,如1970年的《瑞士刑法》。當然,在不同的立法例之下,各國對盜竊罪外延的解釋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此外,規定了搶奪罪的國家,對盜竊罪一般限定為秘密竊取,對搶奪罪則解釋為公然奪取,立法上也是基于此種認識給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配置相應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了搶奪罪,在此種國情之下,改變盜竊罪與搶奪罪的適用范圍、主張盜竊可以采用公開的方式進行進而限縮搶奪罪的適用范圍既有違罪刑均衡原則,也不符合我國的國情。
從刑法解釋學的角度來看,公開盜竊理論在中國是不可行的。我國刑法規定的許多涉及 "搶劫 "的犯罪,并沒有將 "搶劫 "的限制解釋為使用暴力奪取被害人密切占有的財物,而是強調行為的公開性。以聚眾哄搶罪為例。暴民搶劫的“搶劫”并不要求對物品使用暴力。
施暴者的行為相對平和,最多是對物使用有形的武力而不是對人使用暴力。從立法背景和相關司法解釋來看,聚眾搶劫罪也主要是為了突出明目張膽的行為。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在1988年修訂的刑法草案中,“明目張膽”是本罪的客觀要求。再如搶劫、盜竊國有檔案罪。司法實踐部門對本罪中“盜竊”的理解也僅限于“秘密取得”。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指出,“竊取國家所有檔案罪是指秘密獲取國家所有檔案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