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一名男子在朋友家門口被凍死,兩名同桌飲酒者被法院判處過失死亡罪。同桌飲酒者對醉酒者有什么救助義務?醉酒免責條款可以免責嗎?記者采訪了徐匯區刑事律師。
客人醉酒后凍死主家多次檢查無救助。
法院發現,2018年1月25日晚上9點,榮德基下班后來到余家,與余、鄒、劉一起喝酒。余等三人知道榮德基喝醉了,仍然和他一起喝酒。在此期間,榮德基喝了一杯多酒。當晚10點左右,余某覺得榮德基和劉某喝多了,就把他們趕走,繼續和鄒某喝酒榮德基出門時走路歪歪的,說話不清楚,已經上頭了。余某供述。
10:30,于某和鄒某在走廊單元門內發現了榮德基。這時,榮德基坐在墻上。他們幫助了榮德基沒有幫助就回家喝茶。之后,余某和鄒某多次下樓檢查榮德基,并將其移至單元門外的一輛車前輪,但沒有采取救援措施。
直到26日0時42分,于某再次查看榮德基,才撥打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趕到后,確認榮德基沒有生命體征。在此期間,當地最低氣溫從零下5度降至零下7.4度。鑒定意見顯示,榮德基的死亡是由于嚴重乙醇中毒和低溫和寒冷環境引起的呼吸循環衰竭。
案發后,于某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讓妻子隱瞞榮德基前來喝酒的事實,還與同桌喝酒的劉某、鄒某串供,到案后做了虛假陳述。之后,于某等人賠償榮德基家屬4萬元。
法院:同桌飲酒者有注意義務,醉酒者不配合也應積極救助。
庭審中,于某、鄒某的辯護人表示,他們曾經想把榮德基送回家,而不是置之不理,放任不管,但榮德基并不配合。法院認為,榮德基處于深度醉酒狀態,意識不清。即使他不配合,與他一起喝酒的于某等人也應該采取積極的救助措施。
辯護人還指出,余某無法預見榮德基死亡的后果,對榮德基不負注意義務。榮德基的死是一起事故。法院認為,余某和鄒某都是完全刑事責任人。雖然他們在犯罪過程中喝酒,但他們意識清醒。他們和榮德基一起喝酒后,已經知道榮德基嚴重醉酒。當他們發現榮德基喝醉時,他們有注意義務。他們還意識到,犯罪當晚天氣寒冷,因為擔心榮德基出事,多次下樓檢查。因此,他們預測榮德基可能會因醉酒和低溫環境而死亡,但他們相信死亡后果不會發生。如果余某發現榮德基醉倒在寒冷的室外,鄒某可以采取安全的救助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榮德基死亡后果的發生。因此,榮德基的死亡不是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的原因,也不是意外。
泰山法院認為,被告余某、鄒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9月23日,泰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余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鄒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律師:醉酒免責條款不能免責。
吃飽喝好是自古以來人們對待遠道而來或久未見親友的方式,也是我國廣大群眾招待親友的優良傳統。但是,好客歸好客,法律法規和人情道德也要遵守。
近年來,同桌飲酒者因醉酒造成嚴重后果被判處刑罰或賠償的事件屢見不鮮。例如,聊城一名男子參加了工人和孩子的婚宴,并與其他工人同桌喝酒。由于飲酒過多,他的家人提起了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訴訟。當地法院裁定,6名被告賠償死者家屬7.2萬元。
如果同桌因過度勸說或知道過度飲酒而不勸阻,造成當事人嚴重后果,同桌飲酒人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人喝醉了,失去了自我照顧的能力,飲酒者應該履行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的義務,否則他們將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徐匯區刑事律師說,如果你知道醉酒者獨自回家會有危險,讓這種行為發生,那么桌上的飲酒者就有一定的主觀過錯,并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有人想出了一個舉動,要求參與飲酒的人提前簽訂免責協議,承諾其他在飲酒過程中因酒后意外傷害和死亡事故一起飲酒的人員可以免除連帶責任。法律義務不能同意免除。徐匯區刑事律師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公共場所經理或者群眾活動組織者未履行安全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行有救助義務,不能因為這樣的口頭或者書面聲明而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