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嚴(女),35歲,英俊,工作好,賺錢少,從事販賣婦女和兒童的行為。短短五年時間,通過搶劫、哄騙、盜竊等方式,共販賣了20多名婦女和兒童,使20個家庭。2016年,為了防止兒童在火車上哭泣,兒童服用了安眠藥,因劑量過大而死亡。2017年7月,當嬰兒被盜時,他被當場發現并被逮捕。后來,法院以販賣婦女和兒童罪和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剝奪了終身的政治權利。經二審維持原判決后,最高法律批準死刑后,在死刑前幾天發現嚴懷孕,最終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經調查,拘留中心工作人員黃看到嚴相當漂亮,多次與他發生性關系,接受嚴事件后給予巨額報酬的承諾,導致嚴懷孕。
這樣的案件在實踐中很少見,但也有幾種類似的原始形式。近年來,公安司法機關科學管理、依法管理、文明管理,類似案件不再發生。作者想利用這個案例來闡明中國刑法的一個重要制度和行為人的最終法律責任。以下作者結合案件,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討論,如有不當,請糾正。
嚴從死刑犯改為無期徒刑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根據刑法的規定,孕婦在審判過程中不適用死刑,當然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以下簡稱死刑緩期)。死刑緩期不是中國刑法的獨立刑事類型,而是死刑執行制度。后來,司法解釋將審判擴大到執行,即只要被判處死刑的婦女懷孕,甚至在懷孕后流產,就不再執行死刑,應當依法改為無期徒刑。
在這種情況下,嚴在拘留期間懷孕,發現他在死刑前懷孕了。因此,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他不能再執行死刑,只能依法改為無期徒刑。
黃涉嫌強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婦女自己的決定權。
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違反婦女意志是表里關系,即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壓制婦女時,必然違反婦女意志;違反婦女意志時,行為人必須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傳統意義上的強奸中,行為人通常對受害婦女進行暴力毆打,通知受害婦女受害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道如何反抗時發生性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基于被拘留人嚴所處的特殊環境,無論黃與嚴發生性關系時是否采取暴力強制手段,都可以評價為強奸罪中的脅迫或其他手段,即使嚴表面上看起來完全自愿,甚至想達到免死的目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黃涉嫌強奸。
黃涉嫌受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產,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產,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案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不可收購性。
一般來說,只要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事后或將來收取他人財產,仍然存在賄賂罪。因此,這種行為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律利益,即行為人可以以自己的行為購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因此,在本案中,黃某的行為涉嫌受賄。
結論:懷孕婦女在審判中不適用死刑,擴大到執行,甚至懷孕和流產婦女也不適用死刑,突出法律對母親的人文關懷,繁殖是人類延續的必要條件,母親是最重要的環節之一,人們尊重生命,應該尊重母親的生育,因此,法律對孕婦,甚至流產婦女,即使責任大,也給生命的希望,也是法律文明的體現。在這種情況下,黃作為一名國家工作人員,知道法律和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對黃作為強奸罪和賄賂罪,兩種犯罪并罰。黃可能被懷疑是一種私人和徒勞的法律犯罪,作者并不重視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