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新區張某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緩刑判決案例。
【案件詳情】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始,被告人張某駕駛牌號為贛E5XXXX油罐車通過掛靠其它單位的方法在上海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經營工作。
2019年1月始,被告人張某以其經營中使用柴油為由,通過掛靠單位與柴油銷售公司之間簽訂的銷售合同購買柴油,后在其未有柴油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私自銷售給陳某某、侯某某等人并從中非法牟利。
其中銷售給陳某某柴油合計人民幣79,713元、銷售給侯某某柴油合計人民幣14,813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張某在向他人非法銷售柴油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及時找刑事律師委托辯護。
【律師辯護】浦東新區緩刑律師認為: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油品經營管理規定,未經許可,非法經營柴油,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浦東新區非法經營罪辯護律師提出的相關從輕處罰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涉案的贓款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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