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搶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意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滿十四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綁架罪與搶劫罪有什么不同
三、綁架罪和搶劫罪的區別
綁架罪和搶劫罪都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脅被害人,同樣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關系人給付財物,后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為,后有勒索財物行為,后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后者則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把綁架人作為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厲害關系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通過被綁架人意外的第三人實現,后者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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