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1年3月1日傍晚,上海市虹口區涼城路豐鎮路口發生一起嚴重交通事故,致使2人當場死亡、5人受傷送醫。肇事司機被警方當場控制。后有消息稱,本起事故可能系司機癲癇病發作所致。那么,癲癇病發作時釀成重大事故,癲癇病人應否承擔責任呢?
法理分析
癲癇屬于一種突發性、暴發性疾病,由于腦部神經細胞異常放電導致瞬時、反復發作的大腦功能性紊亂。表現為抽搐、痙攣、昏厥、兩眼發直、凝視等臨床癥狀。會突然間毫無緣由的發作,具有突發性、短暫性、重復性特征。癲癇的發病原因很復雜,有遺傳因素導致的原發性癲癇病和皮質發育障礙、腫瘤、頭外傷、腦血管疾病等引發的繼發性癲癇病。
癲癇病發作時,病人處于無意識狀態,無法控制、無法辨別自己的行為,此時其實施的行為無論社會危害性多么大,人員傷亡多么嚴重,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理由是癲癇病發作時,病人處于無責任能力的狀態,按照責任主義的原理,行為人只對在責任能力狀態下的行為及結果承擔責任。亦即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無責任狀態下的行為,自然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癲癇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并不是絕對的。
如果行為人知道自己患有癲癇病癥,知道自己遇到何種外界刺激后會發作而有意為之,導致癲癇病發作,并在發作狀態下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則要負刑事責任。理由是癲癇病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態是明知的,并且對癲癇病癥具有支配作用。雖然在實施行為時處于無責任能力(無意識)狀態,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意義的無意識狀態,而是有意地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無意識)狀態,因此,其對自己是否陷入癲癇狀態具體支配作用,自然應當對所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利用自己的病理性醉酒、吸毒、癲癇、甚至昏睡等無責任能力狀態,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稱為原因自由行為,均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律師結語
涼城路的重大交通事故中,如果司機系突發癲癇疾病,在無意識狀態下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則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司機本有癲癇病史,或者家族有癲癇病史,而其認為不會發作而駕駛車輛,導致重大交通事故,則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