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今年38歲的梁某2018年選擇藍牙耳機市場開始創業,后因一直無法獲得穩定的客戶資源,銀行債務越背越多,無力償還全部債務。今年3月10日,梁某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
《上海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在上海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上海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會根據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類型的破產程序。
專家認為,保護“誠實而不幸”的人是個人破產條例的核心,此次個人破產案是我國破產制度改革的標志性事件,為填補我國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空白邁出了關鍵一步。
個人破產申請適用哪些人?保護“誠實而不幸”的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梁某申報負債約65萬元,在法院受理他的個人破產申請當日停止計息。由于梁某創業失敗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約2萬元,法院同意梁某適用重整程序,與債權人重新協商制定一份分期還款計劃,并不對其進行破產清算。
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劃顯示,在免除利息和滯納金的情況下,梁某將在三年內分期償還全部本金。在此期間,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某承諾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償還債務。如果他不能嚴格執行該計劃,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破產清算。
“之前每天都接到催債電話,全家人精神壓力都特別大,現在終于可以松一口氣,有了緩沖的空間。”收到裁定書的梁某說。
上海某法庭庭長表示,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可以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尤其是重整、和解等方式,實際上能夠預防真正的破產,避免債務人的生活被最后一根稻草壓垮。”
2020年8月,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上海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意見,支持上海開展破產制度改革試點,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
數據顯示,目前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的個人破產申請已超過600件,與企業破產案件相比,債務規模較小,申請主體主要是有創辦或者經營企業經歷的中青年人。“從條例制定到第一案裁定生效,這是我國破產制度的標志性事件。”上海在個人破產領域的先行先試具有開創意義,為填補我國自然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空白邁出了關鍵一步。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當前,多地都在探索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個人債務清理工作,來自上海的個人破產案例具有示范意義,展示了個人破產案件申請、審查、裁定的法定流程,為其他地區乃至全國立法提供了經驗借鑒。
個人破產制度是如何運行的?是否為欠錢不還的“老賴”提供了逃避債務的空間?事實上,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有望規避這些風險。
索引:《上海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個人破產類型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某案件為例,由于他未來有可預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產、免除其債務,而是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益。
當債務人明確缺乏或者喪失償債能力時,法院會傾向于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但這也并不意味著簡單地免去債務。條例規定了多種不能免除的債務和不能免責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費、賭博等行為而承擔重大債務或者使財產顯著減少,即便個人破產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債務。
此外,當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債務人要面臨一個最短三年、最長五年的免責考察期。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的多種行為和權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費、不能擔任部分公司高管等,只有遵守各項規定、順利通過免責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債務。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間要加強協作,推動信息共享,還要細化案件受理標準,完善個人信用及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對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推動個人破產欺詐行為“入刑”,讓惡意逃債的“老賴”無處可躲。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