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上海甲公司、乙公司、賈某某虛開增值稅發票案(虛開價稅合計2887余萬元)賈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并補繳稅款,且賈某某具有立功情節。涉案企業系我國某技術領域的領軍企業、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實力雄厚,對地方經濟發展和增進就業有很大貢獻。公司管理人員及員工學歷普遍較高,對合規管理的接受度高、執行力強,企業合規具有可行性。通過逐步建立合規審計、內部調查、合規舉報等有效合規制度,聘請專業人士進行稅收籌劃。最終法院決定對企業從寬處理,對賈某某的刑罰是判三緩五。
由此,通過刑事合規手段,在做好涉案各項損失挽損止損工作的同時,積極推動案件步入刑事合規程序,既極大地減少了受害一方的經濟和其他損失,也為被告人爭取了不訴、緩刑等較輕的刑罰,真正實現了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辯護人面對的刑民交叉案件,情況越來越復雜,辯護難度越來越大。如何在具體案件的辯護工作中,厘清法律關系本質,堅持罪刑法定訴訟原則,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刑事辯護工作需要高度關注和處理的熱點、難點問題。
從司法實踐角度看,依法妥善處理好刑民交叉案件,李清刑事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對于打擊犯罪、保護社會秩序,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那么,作為訴訟活動重要參與主體的辯護律師,如何在具體的訴訟實踐中,針對代理案件本身刑民交叉的具體特點,準確把脈案件事實,有效質證涉案證據,依法發表辯護意見,力爭辯護工作收到應有效果呢?
一、刑民交叉案件刑事辯護工作的內涵
所謂刑民交叉案件,單純從字面意義上理解,就是指在具體的法律行為當中,行為本身同時兼具刑事和民事兩種法律關系特征。司法實踐看,刑民交叉之說,不是規范的法律稱謂,而是辦案人員為便于工作在實踐中自發形成的簡單叫法。早在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就通過《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依法對規定的個別條文進行了修改。
人民法院針對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刑事犯罪問題如何處理,從審理程序、責任確定等方面做出了具體明確。其實質,是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民交叉案件做出的最早的具體和細化規定。這是公安司法機關及相關代理律師,辦理這類案件重要的法律遵循。
如何開展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辯護工作,顯然是指那些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且作為案件主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被采取相應的取保候審、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是納入刑事訴訟程序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律師對其展開辯護,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刑民交叉案件,包括在法律主體、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法律責任的多方面要素交叉的案件。
這些刑民交叉案件,就法律主體而言,作為刑事案件主體中的被告人、被害人,可能與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重合,可能是民事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就法律事實而言,刑民交叉案件包括具有同一法律事實的刑民交叉案件,以及存在關聯法律事實的刑民交叉案件。前者,如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但不能免除監護人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再比如,以借款方式進行索賄的刑事犯罪案件;就法律關系而言,這些案件可以同時涉及刑事和民事法律關系,能夠分成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兩部分辦理,事實上又存在刑民交叉法律關系;就法律責任而言,作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因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行為,可能要分別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但是涉案行為人,并非必然要承擔雙重責任,如有的案件可能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但應當認定為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有些房地產開發合作案件,在相關各方合作進行融資之后,可能發生的某些合同詐騙案,其案件的實質,則可能是民事經濟糾紛。但沒有發生刑事案件,不意謂著民事責任的排除。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作為辯護工作直接對應的刑民交叉案件,應當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在案件本身法律事實上,刑事犯罪和民事糾紛存在重合。比如某化工企業,實施生產廢物排放。在其違反排放法定標準,且經過一定時間的排放,其造成的污染達到定罪處罰標準的時候,該企業排污行為,就可能涉及侵害環境方面的犯罪及以對國家和受害單位和個人的賠償責任重合的問題。
二是辯護人所對應的涉罪主體,與可能或將要發生的民事訴訟主體存在交叉或重合。同樣,比如在騙取貸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其提供虛假貸款資料,面成為刑事犯罪的主體;但其往往也是賠償銀行貸款償還責任的民事主體。
三是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與已經存在或將要發生的民事訴訟之間存在關聯性,導致在適用程序、確定證據、明確責任等方面存在重合或影響。比如一起因出售煤礦構成的合同詐騙案件,在公安機關決定對被舉報具有合同詐騙嫌疑的甲公司及其相應人員采取立案措施之前,已經被收買煤礦的乙公司以同一法律事實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而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后,基于同一涉案事實,則存在著民事程序是否需要繼續審理,還是訴訟中止的問題。
四是在法律責任上,如果主體一方承擔了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同樣不可避免;但也存在著不承擔刑事責任,而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可能。在彭某及其房地產公司詐騙案件中,王所在公司涉案金額6000萬元,系公司融資所得。在被控合同詐騙罪以不起訴結案后,雖然彭某及其公司不構成犯罪,但相應的6000萬元還款責任仍然不能免除。以上諸種情況,都是我們代理刑民交叉刑事辯護工作需要掌握的基本內涵。
二、辯護所涉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表現形成
刑民交叉案件的辯護工作,所涉案件是指正在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案件。實踐當中,我們代理擔任辯護職能的這些案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以下一些情形:
1、經濟活動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因融資或履行合同發生糾紛,其中認為自己是受害一方的當事人,為扣回經濟損失,進行刑事報案,形成相應的刑事案件。比如,購銷合同當中的賒賬問題,房地產開發當中的合作融資問題,因為市場或雙方之間的誠信問題,常常會引發合同詐騙犯罪案件。
2、資產管理、產品直銷及相關理財活動當中的,收納資金的一方當事人,因不能履行事先承諾,而引發的非法吸收公眾存在、非法傳銷、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為。比如,各地民間已經和正在發生的,以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鉺兒的理財購物案件,以所謂的解凍民族資產、頒發扶貧補助款等事項牽連的詐騙類刑事案件,等等。這些案件涉及大量出資投資的被害人,往往形成群體性索賠問題,直接關乎社會政治穩定。
3、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從事基層管理服務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和手中權限,向管理服務對象,或存在利害關系的一方,以借款、借用方式,而實施的本質為受賄索賄等職務犯罪案件。相關案件中隱含著未來的民事索賠問題。
4、相關企業或個人在實施房地產開發、廢物排放、堆放、存集過程中發生的涉及土地毀壞、環境毀損、水源和空氣污染等方面問題的刑事案件。比如:前兩年報道的內蒙某地發生的某企業在沙漠中排放污染廢物,造成沙漠大面積損壞,自然生態被嚴重破壞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都包含著大量民事經濟糾紛。
5、企業經營過程中,企業股東間因經營或權利約定不明,造成股東之間權益糾紛等而引發的刑事案件。常見的如職務侵占犯罪案件中包含著一定程度的民事糾紛。
6、科技合作開發過程中,因對科技成果和相關合作事項約定不明,發生股權糾紛或財產損失而形成的合同詐騙或職務侵占等,刑民交叉犯罪案件。
總之,刑民交叉案件的辯護工作面廣事多,上述各種形式的案件,在實踐中多有發生。工作中,每當遇有上述諸方面的案件需要代理,作為辯護律師,應當首先從刑民交叉方面予以關注,針對案件特點確定辦案思維,并力爭在辯護成效上取得突破。
三、刑民交叉案件辯護工作注意事項
實踐中,我們代理刑民交叉案件,辯護的難點和焦點,往往集中在接受辯護的當事人一方,其涉案民事行為是否同時構成刑事犯罪?應當承擔什么樣的相應刑民責任?對此,在辯護實踐中,我們必須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確實厘清所涉案件的法律本質,對確實不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堅持無罪辯護。這些年來,在處理這類案件方面,“兩高”的很多司法文件都有詳細規定,要求辦案機關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嚴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嚴禁將經濟糾紛作為刑事犯罪處理等等。
一方面,辯護工作要嚴格遵循認定犯罪行為的法定標準。以合同詐騙罪為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所有詐騙類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而相應的民事欺詐案件,則雖有騙的行為,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其主觀目的多是為進行經營,并借以創造履約能力。而合同詐騙罪,則主體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辦案中需要注意,這種主觀目的的認定,必須需要客觀證據予以支持。明確上述認知,就能夠在辯護工作中切實區分標準,實施定性問題的精準辯護。
另一方面,對于涉案本身罪與非罪存有明顯爭議的刑民交叉案件,一定要慎重入刑的辯護意見。實踐中,許多涉案法律行為在刑民之間并沒有一條明確的邊界,有的刑民交叉案件可能處于灰色地帶,是否作為犯罪處理,需要對有關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作出實質性評價。
總之,刑民交叉案件是當前和今后刑事辯護工作中越來越需要面臨和解決的問題,我們必須緊跟司法實踐和辦案形勢,前瞻具體案件的細節特征,熟知法律規定和辦案規范,著眼當事人權益保護,盡最大努力提高辯護能力,增強辯護效果,實現刑事辯護利益最大化。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