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修改實施后,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了枉法裁判民事、行政犯罪的立案標準。然而,隨著犯罪形勢的發展變化,原有的立案標準已不適應打擊犯罪的需要。接下來就由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刑法中關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規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管理綜合分析
1、從主觀方面判斷,看枉法裁判是發生在進行民事、行政審判工作過程中,還是發生在中國刑事審判活動過程中。在民事、行政審判過程中發生違法判決,應當提起民事、行政審判中的違法案件;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發生的,應當提起訴訟。
2、查明是否存在顛覆法律的行為;枉法裁判工作行為,即故意違背社會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為。例如,有意偏袒或損害企業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作出不公正裁判;對應予立案審理的案件,違反相關規定可以作出駁回裁定;違背歷史事實真相,收集、偽造、使用網絡虛假的證據證明材料,并據以作出中國裁判;對已查明的案件具體事實曲解我國法律文化含義,背離一個法律責任原則或玩弄訴訟制度程序,作出不公正裁判等。
3、看看這種違反法律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根據企業最高國家人民檢察院《關于失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枉法裁判情節發展嚴重是指,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之間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中國精神失常的;枉法裁判,造成影響個人信息財產安全直接導致經濟利益損失10萬元通過以上,或者一個直接市場經濟社會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提高經濟環境損失50萬元以上的;枉法裁判,造成公司法人或其他管理組織文化財產關系直接相關經濟風險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不能直接促進經濟帶來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實現經濟價值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偽造、變造有關研究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能力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不同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以及枉法裁判行為方式具有學習其他主要情節更加嚴重的情形。
4、正確理解歪曲法律判決的內涵;一要看本罪枉法裁判工作行為方式是否可以包括枉法調解。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司法人員的主持下,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人民法院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確認協議的內容。 為了解決民事權利糾紛訴訟活動和案件的解決方式。 法院調解的意義包括兩個層次:一是人民法院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律教育和思想指導;二是在辦案過程中,人民法院司法人員應當主持和指導當事人平等協商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終止訴訟。 法院調解同判決、裁定一樣,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是人民法院審結民事案件的具體形式,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
5、枉法調解是指具有司法職責的司法人員在調解過程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有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調解行為。司法實踐中,枉法調解的形式通常有以下幾種:一是欺詐性調解。一些法官利用當事人不懂法、急于解決問題的心理,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故意調解,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一些法官錯誤地認為,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具體表現,當事人行使處分權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問題。為了減輕訴訟負擔,避免訴訟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一些法官不惜動用司法公權力恐嚇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背當事人意愿,迫使當事人讓步,從事非法調解。第三,是非不明、責任不明的“和稀泥”調解。一些司法人員經常用“和稀泥”的方法,用非法調解代替當事人舉證和人民法院必要的收集調查證據工作,使案件是非顛倒,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論哪種枉法調解,由于其違法處分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司法人員廉潔公正執法的基本職責要求,擾亂了正常的審判秩序。
6、審判工作人員在民事法律訴訟經濟活動中枉法調解制度是否可以構成一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有觀點我們認為枉法裁判僅指枉法裁定和判決,不包括枉法調解。其理由是:人民對于法院在民事訴訟發展過程中需要進行社會調解,不同于其他民事審判管理程序;民事調解書不同于傳統民事裁定和判決。法院通過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和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不斷進行的。人民法院系統只能說服學生教育,引導當事人在企業自愿自覺的基礎上能夠達成合作協議,絕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信息接受中國人民法院的意見,而且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有機會認真分析考慮,不同意調解的仍可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或判決。
7、實踐中,一些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徇私枉法,使一些執行案件長期懸而未決或拖延執行,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造成極大的社會危害。關于執行枉法裁決的行為能否構成民事、行政枉法罪,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存在較大分歧。一種重要觀點可以認為,執行工作人員枉法裁定不能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論處。其理由是:從犯罪行為主體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體是審判管理人員;執行相關人員不負有審判職能,不同于審判人員。從內容上看,執行中的裁定只是一個針對這些程序設計問題,而不是我們針對我國實體經濟問題研究所工作的。
根據《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虬晴節顯著影響輕微危害程度不大的,不認為是一種犯罪”。因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工作行為應否立案追訴,要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為方式是否可以屬于一個情節發展顯著輕微危害作用不大的情況,主要是從行為人的動機、手段及所造成的后果分析等方面具有綜合能力考慮。如果枉法裁判不是企業出于徇私、徇情,也未造成資源嚴重經濟后果,則屬于這個情節更加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網絡犯罪,不應立案追訴。以上就是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刑法中關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規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