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起訴書列舉了兩個事實。第一個是劉偉在廣漢開了一個所謂的賭博游戲室的事實。起訴書指控:“1993年至1996年,劉漢、劉偉在四川廣漢平原公司一樓開設圣羅蘭游戲廳,從事賭博活動”。上海刑事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我們可以暫且不說開設游戲機廳的模式發展是否具有屬于自己真正的賭博問題行為,我們不僅僅從國家法律制度層面進行加以分析判斷,法庭通過調查結果顯示,96年之前在廣漢地區學生開設一個這樣的經營管理活動是合法的。
按照劉維當庭的供述,結合公訴人出示的證據,這些游戲機廳四證齊全(工商、稅務、公安、文化四部門均許可),被政府行政許可的經營風險事項以及怎么可能是由于犯罪?此外,我們需要知道企業開設賭場罪在原先的刑法中根本原因沒有目標設定,直到2006年2月刑法修正案(六)才確立社會這一罪名。
起訴書指控與劉漢相關的事實都發生在2006年之前,按照我國刑法12條規定得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當時不認為是一種犯罪的行為不應當認定為犯罪。這個罪名是否能夠成立,不需要考察事實即可做出正確判斷。
起訴書指控的第二家賭場的目標是劉漢和四川省的一些富人,他們偶爾聚集在成都的中國葡萄酒城和吉林半島玩“同花”牌。律師認為,這一行為也不構成賭場犯罪。賭場犯罪的目的是賺錢,劉曉波的聲明中有證據表明,他從這些活動中幾乎沒有獲利。
開設賭場的外部條件之一是賭博地點相對固定,盡管起訴書稱賭博地點在中國的葡萄酒城半島俱樂部,但據目擊者證詞和劉漢的聲明,賭博地點遠遠不止這個。
第二,在外部條件下,賭場開業的方式應該不是具體的招商人,而是實際上從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來看,這些活動前后只有7人參加,包括劉漢。
第三,外部條件下,賭場開業的時間有連續性,而劉涵的“賭場”只是偶爾開業,一般在行業會議結束后一起打牌。因此,這些情況不對應于娛樂場的外部特征。
開設賭場罪不能成立,但這種行為是否違法值得懷疑。畢竟劉漢和他的撲克朋友們在娛樂圈贏了或者輸了幾百萬。對此,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辯護人曾做過一個類比,四個貧困生坐在一起打牌,賭一塊錢,一晚上輸贏十幾塊錢;五六個百萬富翁一起打牌,賭注的起拍價是5萬元。經過一夜激戰,輸贏可能達到幾千萬。這兩種行為有什么區別?希望合議庭看清楚。
部分進行犯罪事實劉漢不應當積極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以來,被告人劉漢、劉小萍指使漢龍集團財務人員,詐騙金融機構人民幣30多億元、美元10多億元。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公訴人出示的大量證據,最重要的證據是劉漢在多份貸款申請材料的《重要審批表》上的簽名。
上海刑事律師發現,辯護律師試圖用一個不恰當的比喻來說明這一點。人民法院的每一項判決書在蓋章之前都要由院長簽字。總統是否應該對此案中的任何問題負責?很明顯,劉漢與院長處于類似的地位,院長的簽名有時需要接受程序審查。劉漢對所有的貸款數據進行了這種程序性的內部審查,而不是實質性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