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意見的人認為,在先民事判決不會因為受到在后刑事判決的影響。理由為:無錫北塘法院工作作出的張某貸款詐騙罪刑事判決中查明的事實與無錫南長法院關于民事判決中已經無法查明的法律基礎事實之間沒有得到根本性出入,本案沒有系統出現新的重要信息法律事實,且沒有通過法律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刑事判決的效力優于民事判決效力。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帶您了解相關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任何判決都需要追根溯源,尋找其法律依據。同樣,如果我們認為刑事判決的效力應高于民事判決的效力,從而對民事判決產生影響,我們也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筆者認為,刑事交叉案件的刑事判決結論,即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新的證據,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有的民事判決和裁定,可能會影響合同效力的確定。符合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當事人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但這種效力不一定與刑事判決的效力有關。
本案中,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以合法形式隱瞞不法目的”,并沒有強調合同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不法目的,而是要保護法律的嚴肅性,防止別有用心的人鉆法律的空子,非法逃避法律規制的可能性。但是,本案當事人有“非法目的”的推斷并非基于張某的刑事判決,而是基于劉的主觀故意。
總的來說,雖然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劉知道丈夫張某想要占有這筆貸款,但劉借錢給銀行是以買房的名義,實質上是幫助張某實現這筆貸款。在既沒有實際占有房屋使用權,也沒有償還貸款之后,我們可以看出,劉某的所有行為都只是為了獲取資金用于其他目的,有意規避法律本身。因此,劉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對自己的粗心大意和不當動機承擔責任。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刑事判決不會影響民事判決。正是基于劉本人的過錯和規避法律的動機,借款合同存在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故借款合同無效,而作為從合同的抵押合同、擔保合同也屬于無效。五、結論
綜上數據分析,涉案企業借款進行合同因存在“以合法有效形式可以掩蓋非法活動目的”事實自始無效,借款項目合同中的抵押條款因從合同的地位亦隨著的主合同無效而歸于無效,不動產抵押權不成立,銀行對于無權就房屋價值主張通過自己的權利。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合同或者撤銷合同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后,應當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不能或者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貸款合同從一開始就無效,其后果應是恢復原狀,劉某無任何法律依據獲得17萬元,銀行可要求劉某在不當得利的基礎上返還17萬元及同期存貸款利息。此外,由于劉某在本貸款合同無效結果中的過錯,銀行可以向劉某追索合同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無錫市投資擔保公司作為共同擔保人,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償還部分的三分之一。
擔保公司還承擔民事責任,責任上限為債務人劉未還部分的1~3。此外,本案中房屋所有權從頭到尾都是非法轉讓,因此其所有權尚未轉讓,應是原業主陳某全部。
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分析和處理不同于個別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對于這類案件,案件所涉及的合同不能一直視為有效或無效。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認為,對具體案件的分析,不僅要從合同本身的內容來分析,而且要從合同是否違反對等原則來分析。同時,對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認定,必須區分刑事民法理論,運用準確的處理方法,以避免對“傷害人民”或“懲罰人民”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