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介紹:黃蓓生犯故意殺人罪,且系累犯,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對附帶民事部分作出判決。黃蓓生在服刑期間,經教育能認罪悔罪;基本遵守監規紀律,黃蓓生獲得執行機關表揚六次。從故意殺人罪從無期減刑至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9)滬刑更172號
罪犯黃蓓生,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漢族。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滬一中刑初字第19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黃蓓生犯故意殺人罪,且系累犯,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對附帶民事部分作出判決。判決后,黃蓓生不服,提出上訴。本院經審理,于二○一五年七月六日作出(2015)滬高刑終字第3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院向黃蓓生宣告并送達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后交付執行。現執行機關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提出減刑建議,經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22日進行了公示。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減刑建議書》提出,罪犯黃蓓生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建議予以減刑。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之規定,罪犯黃蓓生符合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九年的條件,建議我院裁定減刑。
經審理查明,罪犯黃蓓生在服刑期間,經教育能認罪悔罪;基本遵守監規紀律,2015年曾二次被嚴管一個月,曾因有破壞監管秩序行為被予記過處罰并扣分,經教育能認識錯誤,有悔改表現;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因病無法參加生產勞動;履行了全部附帶民事賠償判項。據此,罪犯黃蓓生獲得執行機關表揚六次。
以上事實,有罪犯黃蓓生的認罪服法書、上海市罰沒款統一收據、執行機關制作的有關黃蓓生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的獎、扣分記錄、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間,沒有收到不同意見。
本院認為,罪犯黃蓓生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黃蓓生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九年。
(刑期自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四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陳 磊
審判員 馬曉峰
審判員 宗 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