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介紹:本案是2020年02月12日剛剛通過一審判決的一例盜竊罪刑事案件,被告因盜竊電動摩托車價值4042元被抓,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具體內容如下:
被告人楊某,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謀縣,家住謀縣;因吸食毒品先后于2019年5月和8月分別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因犯搶劫罪,2004年10月12日被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盜竊罪,2019年8月19日被 公安局 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 第一看守所。
人民檢察院以岳樓檢公一刑訴[2019]5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萬軍獨任審判,書記員陳柏羽擔任庭審記錄,于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9日3時許,被告人楊某在 東茅嶺九五電競酒店,見被害人方某1的電動摩托車停放在酒店門口,便用隨身攜帶的梅花起子插進摩托車的鑰匙孔,但沒將車子發動,被告人楊某便到路邊攔下一臺三輪摩托車,謊稱自己的車鎖被人撬壞無法點火,讓三輪車司機幫其將摩托車送回了家,并支付給三輪車司機一百元錢運費。8月9日中午,被害人方某1通過GPS定位找到摩托車,并將被告人楊某抓獲后報警。經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4042元。
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提請對被告人楊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予以判處。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盜竊作案的事實供認不諱,沒有提出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 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盜竊作案的事實及情節沒有出入,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通過三輪車將摩托車運回家中后,通過搭線的方式啟動摩托車,隨后駕駛摩托車來到洛王知青組附近,被害人方某1通過GPS定位找到被盜摩托車,并將被告人楊某抓獲。案發后,公安機關將被盜的電動摩托車發還給被害人方某1。
上述事實,有由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被害人方某1的陳述,證人方某2的證言,抓獲經過,扣押、發還物品清單,價格認定結論書,行車軌跡圖,指認現場照片,被盜摩托車及作案工具照片,現場勘驗筆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被告人楊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到案后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強制繳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 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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