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犯罪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以及各類詐騙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一、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上海集資詐騙罪立案標準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 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揮霍集資 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 的。對于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三、保險詐騙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貸款詐騙罪立案標準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究。
五、金融憑證詐騙罪立案標準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六、有價證券詐騙罪立案標準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七、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9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