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4月至7月之間,被告人蔣某在某賓館內,先后十多次容留孫某、魏某吸食冰毒。2019年7月16日,公安民警在某練歌房檢查時,發現蔣某有吸毒嫌疑,將其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詢問時,蔣某交代了其吸毒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當日蔣某即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7月29日又被強制戒毒二年,8月8日在女子強制戒毒所被宣布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宣布逮捕,并由戒毒所移交至市看守所羈押。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蔣某的刑期折抵問題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故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蔣某的強制戒毒時間應當折抵刑期,即本案的刑期應從蔣某被抓獲之日算起。具體理由如下:
我國法律規定當被告人先行接受了行政處罰且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又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時,如果其接受的處罰均基于同一行為事實,則應將其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刑期,否則不予折抵。但是這一標準過于簡單且不利于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由于有些先行羈押的行為事實與需要折抵刑期的犯罪事實雖然不同,但兩者之間存在關聯性。因此在刑期折抵的問題上應當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實踐中,公安機關在查獲吸毒人員后,發現其有販毒、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嫌疑的,并不一定立即實施刑事強制措施,而通常會先對嫌疑人采取行政處罰措施。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犯罪證據尚不充分,需要進一步偵查,為了不占用偵查期限,先以吸毒成癮為由對嫌疑人行政拘留或強制戒毒,等到案件的證據收集充分或者有充分的時間處理案件時,才對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二是在公安機關內部考核中對嫌疑人進行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和以容留他人吸毒刑事立案屬于三個案件,出于增加案件數的需要,公安機關會先對嫌疑人的吸毒行為采取行政拘留、強制戒毒,再對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在此期間內不停止刑事案件的偵查活動。本案中公安機關正是基于這兩種考慮,對蔣某先后采取了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刑事拘留的措施,而且在蔣某被執行行政拘留和戒毒期間,公安機關繼續對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開展偵查,先后對被容留吸毒人員、賓館服務人員進行詢問,收集相關的書證,進行毒品鑒定等偵查活動。因此雖然被告人蔣某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不是同一行為,但在其因吸毒被行政處罰、強制戒毒期間,公安機關沒有停止對其容留吸毒的犯罪行為進行實質性偵查,因此其后來所受的刑罰與前期行政處罰在時間上存在延續性,因此其前期的羈押時間應當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