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人趙某間,曾任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某支隊某大隊大隊長、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隊場所管理大隊大隊長。2017年初,王某兵(已判決)開設賭場被查處,趙某間受王某兵請托,通過電話講情,致使治安支隊未對賭場的組織者和參與者進行調查處理。2018年1月12日,王某兵等人為討要賭債毆打王某帥,并將其駕駛的轎車搶走。后王某帥報警至上海市公安局靜安某分局派出所。趙某間受王某兵請托,通過電話講情致使該刑事案件一直未做任何處理。同年2月8日,王某兵因涉嫌犯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王某兵的母親和姐姐找到趙某間讓其幫忙講情,并將王某兵利用高利貸手段強占的小酒館送給趙某間經營。趙某間明知小酒館是違法所得,仍與他人一起經營,幫助王某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2019年4月26日,當地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九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王某兵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方面只要求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包庇、縱容的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即可。至于行為人是否明知該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上海刑事大律師認為,被告人趙某間身為公安人員,明知王某兵有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僅不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縱容王某兵等人的違法行為,還在王某兵及其組織成員的違法犯罪被發現后利用職務說情,幫助王某兵及其成員逃避查禁,在王某兵犯罪組織被查獲后,仍幫助王某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與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一審宣判后,趙某間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中級當地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間到案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交代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遂改判趙某間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與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2009年“兩高一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座談會紀要》)規定,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仍對該組織及其成員予以包庇,或者縱容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即可認定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至于行為人是否明知該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應當說這一規定是符合司法實踐的。
首先,上述規定符合涉黑犯罪的司法認定規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是一個復雜的司法過程。實踐中,公訴機關按涉黑罪名起訴,法院未按涉黑犯罪認定的案件并不罕見。特別是一些組織通過開辦公司、企業等“合法”方式掩蓋其非法組織身份,某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還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身份的掩護,使得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更加困難。如果要求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其包庇縱容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可能導致其以不明知為由進行抗辯,從而使這一規定成為部分行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其次,上述規定充分考慮了涉黑組織的形成演進過程。從惡勢力、惡勢力集團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個動態的演進過程,其間沒有明顯的性質突變節點。如果要求行為人必須認識到其包庇縱容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那么在被告人自認為其包庇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但實際上該組織并未被認定為涉黑的情況下,是否認定被告人構成該罪的未遂,是否應當定罪處罰就成為疑問。
第三,上述規定降低了本罪的司法證明標準。誠如前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具有階段性的特征,被告人開始不明知其包庇縱容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后來逐漸明知,被告人包庇、縱容的行為起點應當如何確定不無疑問。如果被告人明知的節點與法院判決認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的時間節點不同,即被告人自認為“明知”的時候,黑社會性質組織并未成立,應當如何對被告人的行為定性,均存在疑問。
雖然《座談會紀要》并不要求行為人明知其包庇、縱容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但要求其至少應當明知其包庇、縱容的是一個組織。如果被告人僅將其包庇、縱容的對象視為個人犯罪則不能構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趙某間明知王某兵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因與王某兵有交往私情,對明知有罪的人予以包庇而使其逃避追究,違法干預他人辦案。特別是在王某兵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仍通過經營其酒館的方式幫助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應當認定其在主觀上對王某兵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是明知的,其關于“不知道王某兵等人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辯解不影響對其主觀明知的認定,應當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其定罪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