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三灶鎮刑事律師提出近年來,全國各地重大刑事案件頻頻發生,自媒體的介入,使得這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常常成為評點的焦點,甚至成為引發社會動蕩的因素,影響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德國法學家密特邁爾說:“案件事實是在裁判者對裁判客體的認識上存在著”,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刑法是由法官通過一個個生動的具體案例轉化為一份裁判文書,司法規范是刑事法官各自用自己審理案件的思路實踐“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過,在許多刑事法官的司法實踐中,這種思維傾向于自發、經驗甚至是微不足道、雜亂無章。而且系統化、整體性、可資借鑒的價值的確有限。大案要案的偶發、錯綜復雜并合法官自發、經驗性的審判思路很容易產生不良的判決效果。當代刑事法官應以明確的審判理念,推動刑事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而不僅僅是懲罰犯罪、化解矛盾。所以,通過總結大案要案的審判經驗,建構、塑造審理這類案件比較完善、穩健的審判理念、方法,對這類案件的全面、穩定的審理,都將是有益的。
一、何為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并非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現有的刑事法律法規也并未對其進行明確的界定。一些地區的法院、檢察院針對各自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工作需要出臺了大量針對重大刑事案件的文件。這些文件對于認識重大刑事案件具有極好的借鑒意義。筆者認為,重大刑事案件是指在符合刑法規制的刑事犯罪案件一般特征的基礎上,因在涉案人數、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社會關注度等方面體現其獨有的“重大性”特征,從而使得此類案件區別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重大性”的體現無外乎“要緊的”“重要的”“超出一般的”“不尋常的”等。具體表現樣態如下:
(一)危害后果嚴重型
危害后果嚴重型刑事案件的特點是侵害刑法所保護法益的嚴重程度。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是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犯罪,諸如恐怖主義性質犯罪、分裂國家性質犯罪;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是指犯罪行為人職務之高、涉案部門之多、涉案數額之巨對公權力廉潔性造成嚴重損害的職務犯罪;涉外犯罪案件因案件單要素或多要素有涉外成分,處理不當,可能會對外交關系產生重大影響。系列“打砸搶”刑事案件是嚴重侵害人民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的暴力性犯罪,甚至對社會造成恐慌的案件,例如“3·14”拉薩打砸搶燒暴力犯罪事件。
(二)社會輿論聚焦型
社會輿論聚焦型刑事案件是社會公眾、媒體對法院某一案件的開庭、宣判、案件信息發布等行為高度關注,案件在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和在抖音、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上受到用戶的高頻率轉發和評論。此類案件本身或許僅僅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因為案件中某一要素偶然成為了當下網絡討論的熱點,例如南京李寧組織同性賣淫案件,或者媒體主動關注報道成為熱點造成了短期內社會輿論迅速聚焦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工作上,例如冰箱藏尸案、復旦大學學生投毒案。
(三)刑事政策導向型
刑事政策導向型刑事案件是指受到當下重大刑事政策的實施所引發的對某一類刑事案件的高度重視。此類刑事案件既考驗各個法院的政治意識和擔當,更考驗著每一位刑事法官對政策的理解、吸收、貫徹能力。2017年開始的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點工作任務,各級法院保持高政治站位,全力投入到專項斗爭過程中涉黑涉惡類案件的審判工作,這些案件自然而然應當作為重大刑事案件進行審判,例如“套路貸”案件、云南孫小果案等。
(四)案件人數涉眾型
案件人數涉眾型刑事案件既包括被告人一方人數眾多也包括被害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前者案件例如四川劉漢、劉維等36人涉黑犯罪案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后者案件如中晉系集資詐騙案、“e租寶”非法集資案、旌逸集團非法集資案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
(五)犯罪手段殘忍型
犯罪手段殘忍型刑事案件強調犯罪行為的惡劣、犯罪手段的殘忍程度。例如徐匯區浦北路砍殺小孩案、杭州小區保姆縱火案、浦東殺妻焚尸案等。
上述五種樣態的重大刑事案件并非是一個絕對的分類標準。系列殺人案件、滅門案件,此類刑事案件就同時契合了犯罪手段殘忍型刑事案件和危害結果嚴重型刑事案件的特征。案件人數涉眾型刑事案件、犯罪手段殘忍型刑事案件、危害結果嚴重型刑事案件也可能因為受到輿論關注、媒體炒作從而符合社會輿論聚焦型刑事案件的特征。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此類案件有一個共同特征即“重大性”,且該特征也是此類刑事案件區別于普通的刑事案件的關鍵,而這種差異也使得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思路要明顯有別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審判思路。構建、塑造重大刑事案件審判思路的前提、基礎就是要全面認識當下審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狀況。
二、審理重大刑事案件面臨的困境
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由于不同法官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能、理論水平等方面存在著差異,審判經驗較為零散、龐雜,沒有進行系統專門的梳理和總結,一般刑事案件審判經驗和重大刑事案件審判經驗也沒有很好地區分,從而導致審判重大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出現輿論處置力不充分、審判推進力不足、思路傳承力式微、裁判公信力欠佳等多方面的問題,進而影響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果。
(一)缺乏新時代媒體觀念,面對輿論處置力不強
上海浦東三灶鎮刑事律師提示媒體時代信息傳播呈現核裂變形態,在處理重大敏感案件過程中,稍有差池就很容易引起社會共振,“拔出蘿卜帶出泥”,形成連鎖反應,甚至會演化為公共事件,法院處在矛盾的中心位置,承受著社會輿論的沉重壓力。如果不樹立新時代的媒體觀念,立案、審判、宣判等階段對輿論不夠重視,不能對相應報道及時、妥當地進行回應,極易導致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媒體時代持續發酵,河南“非法采伐蘭草案”、內蒙古“農民無證倒賣玉米案”、天津“趙老太氣槍案”等案件在媒體上炒得沸沸揚揚,引發網友熱議。法官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素養,但是應對案件在媒體渠道上的傳播似乎并沒有做好充足的準備,這不僅表現在審判機關在相關轟動案件中所采用的諸如新聞說明、網絡直播、組織聽審團等應對輿論方式的乏力,更體現在已經引起輿論爭議后應對遲緩、反應不及時,甚至官方回應公告出現錯別字、落款日期超前等低級錯誤。因此,回應不及時、回應不正確、回避回應會引發新一輪的社會關注和炒作,目前法院各種主動與被動應對輿論的努力,非但不能消減輿論的攻勢,相反卻可能助長輿論介入司法的熱情。
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不能是通過一個審判去糾正另一個審判的方式回應社會輿論及民眾訴求。在新媒體時代,公眾信息渠道有電視、報刊、雜志等傳統渠道,還有微信、微博、抖音、今日頭條等新興渠道,而新渠道的信息傳播媒介更容易、更便捷、更快速的讓民眾獲取信息。當下新媒體的主要傳播手段是標題傳播、關鍵詞傳播,比如“保姆縱火”、“雨夜屠夫”、“我爸是李剛”等等,閱讀習慣則是以短閱讀、輕閱讀、速閱讀為主流,這就造成民眾對完整原初的事實并不關心,短短數語既勾勒不出案件事實的全貌,也無法呈現法律適用的疑難,僅僅是契合了新聞傳播的需要。媒體會在相關的報道中摻雜著各種猜測,以及沒有求證的評論。從實際情況看,沒有審判機關配合,媒體就不可能把案件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這也是媒體愿意與審判機關建立合作關系的重要原因。從法院角度看,與媒體建立良好合作關系并不一定保證案件的合理報道,但卻絕不會有什么壞處。處理好與媒體的關系并提供盡可能多的信息,就有可能讓報道更為全面、客觀。審判機關應當有效引導輿論向全面客觀、公開公正的方向推進,而不是身在輿論場漩渦中不知所措。
(二)案件審判機制不健全,案件審判的推進力不足
重大刑事案件審判思路的構建、運行需要依托系統、全面、規范、健全的審判機制。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機制不健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預警機制的不靈敏、反應機制的不系統、聯動機制的不緊密。
預警機制的不靈敏,就是在立案階段沒有及時發現案件涉“重大性”的特征或者審理階段沒有充分認識案件突變重大性的風險。實際上,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從立案階段到審判階段,將“重大性”預警機制始終貫穿整個審判流程,及早發現案件涉重大性的潛在因子。部分刑事法官審判案件重心在于案件事實的證據認定、法律適用,而忽視了案件自身所可能蘊含的風險點。
反應機制不系統就是審判機關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安排比較零散、隨機,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基本都是圍繞案件承辦法官為中心開展一系列輔助工作,而其他相關部門必要準備工作的啟動往往是被動、滯后的,反應機制的構建不僅反映了審判機關為推進重大刑事案件審判工作而進行的內部管理水平,更在本質上體現了其對案件精細化的管理和案件復雜化的反應能力。
聯動機制的不緊密更多的是體現在外部聯動機制的欠缺。大多數重大刑事案件不是到了審判階段才能窺見其“重大性”,而是在案件發生之初,偵查機關介入那一刻就能窺見其“重大性”特征,諸如涉眾型經濟犯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等等。從立案調查的那一刻就已經開始影響此類案件能否順利審結,證據搜集程序是否合法性、證據搜集是否全面性都可能導致此類案件反復地被補充偵查,甚至會導致冤假錯案。案件審判過程中與檢察機關、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及時、常態化溝通聯絡機制的建立同樣影響著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進度,例如公訴人、辯護人搜集的新證據是否及時提交法庭,是否及時提醒辯護人試圖通過輿論影響司法的偏頗行為,是否有效制止案件審理中涉密細節被媒體公開的風險等等。
(三)審判經驗積累不扎實,審判思路的傳承力不夠
上海浦東三灶鎮刑事律師提示審判思路是具有個人經驗性和歷史傳承性的,是法官在日常審理中針對某一類案件、某一突出法律問題處理中不斷積累的經驗升華而得,每一個法官的審判經驗都決定于其個人的經歷及認知,如果沒有經過系統梳理、代代的傳承,就會造成這種經驗性成果的慣性、機械適用,群體經驗的浪費,看似每個法官都很高效地處理個人熟悉領域的案件,但是群體的智慧無法得到高效的利用,優秀的經驗無法成為群體智慧的碩果得到傳承。法官閱歷越多,就越容易相信自己的直覺反應,對重大刑事案件的裁判結果就越容易受到既有審判思路的影響向普通刑事案件審判思路趨近。每一位刑事法官都會在長期日常審理普通刑事案件過程中形成帶有個人風格的審判思路,這種審判思路對于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具有借鑒意義,但是慣性、機械、不加區分的將這些經驗進行雜糅吸收,極易造成普通案件的審判經驗適用于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反而不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審判經驗的積累要經過系統性的分門別類積累,前文提到因為重大刑事案件的“重大性”特征而區分于普通刑事案件,所以這種“重大性”決定了審理該類案件經驗積累有其“獨特性”。審判經驗作為刑事法官在處理重大刑事案件中對本人過往承辦案件中的共同性、普遍性的問題的解決,強調的是具體法官的線性經驗,然而審判經驗的積累初期強調的是個人經驗,而審判思路的傳承強調的是群體智慧,如果將系統化的個人經驗轉化成群體智慧則需要完備的導師代教機制,這恰恰是當下亟需解決的問題,導師帶教機制的不完備造成新法官遇到問題不知道怎么處理,庭審中突發情況不知如何應對,庭前準備工作不知如果開展,資深法官的個人智慧遭受了浪費,法官的群體智慧得不到系統、有效的傳承。
(四)社會認同度有待加強,裁判結果公信力不佳
我們強調裁判結果三個效果的統一,但是日常工作中部分法官偏重法律效果,輕視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導致社會民眾對裁判認同度不足,通過裁判樹立的司法公信力欠佳。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突出的是司法延展功能,即如何通過裁判解答民眾困惑、滿足民眾期許、給社會以交代。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不足是因為案件審理中忽視裁判結果的政治屬性和社會影響,審判人員除了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依法依規行使審判權力,還要考慮單個法官行為是我們黨的形象樹立的具體場景。相較于每年審理的大量普通刑事案件,刑事法官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偶發性、突發性沒有保持較高的敏銳度,雖然對已經在媒體上炒得沸沸揚揚的刑事案件普遍會格外關注和重視,但是由于對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性”的特征認識不充分,沒有站在民眾的角度思考裁判帶來的影響,忽視了此類案件的審判無論是召開庭前會議、開庭審理、案件信息發布、案件評議、公開宣判、涉案財產追贓、案件執行等環節都應當充分均衡地考慮常識、常情、常理。例如部分環節中審判人員個性行為的約束、信息發布的時機及措辭、文書的說服力等方面沒有充分考慮此類案件的特殊性,對于容易引起輿論糾紛的舉動沒有保持克制,偶爾出現不當的行為、不妥的言辭、過激的反應、模糊的文書,這些都對案件審理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造成難以挽回的破壞。再比如對部分涉眾型詐騙案件的處理,案結事卻不了,沒有充分考慮被害者群體的訴求,這都使得案件審理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得不到彰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紙判決,或許能夠給當事人正義,卻不一定能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心結’沒解開,案件也就沒有真正了結。”
思路是工作謀劃的方向、基礎,只要思路方向是對的,審理工作就會事半功倍,思路不對,就會走彎路、效率低下。案件審理能否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關鍵在于是否有正確的審判思路。審判思路既體現法官主觀方面的價值、法律判斷,又體現了法官客觀方面的事實、證據判斷。重大刑事案件審判思路是指刑事法官在長期的重大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在公平、正義的司法終極目標指引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運用自身的法律知識、審判經驗,逐漸形成的清晰可辨的思維定勢及有章可循的審判方法。構建、塑造重大刑事案件審判思路應當以重大刑事案件的特性為基礎,以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為目標,堅持四個原則、落實好三項舉措。
三、構建重大刑事案件審判思路應當堅持四個原則
(一)堅持控辯雙方平等、法官居中裁判原則
上海浦東三灶鎮刑事律師提示刑事訴訟的格局是控辯雙方平等、法官居中裁判。為了實現實質正義,法官必須要客觀履行維護控辯雙方平等地位的義務,不論是有利還是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實和證據,都應當允許搜集、提交法庭質證。同時,作為審判機關在面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時,法官應當一視同仁,而不應在辦案過程中懷著“公檢法是一家”的想法,將辯護律師“拒之門外”。在庭審中對抗和平等是一體兩面,非對等條件下的對抗不能稱之為真正的對抗。況且,刑事審判過程中的對抗,本質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實、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僅強調的是刑事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更是強調刑事法官中立性的裁判思路,要有自己獨立、自由的思考路徑,和公正、中立的價值判斷標準。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應當堅持居中裁判原則就是要求刑事法官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面對程序、實體問題時并重的態度,量刑時懲罰、預防兼顧的思想,庭審時給予檢察院、辯護律師充分闡釋觀點的機會,評判時對雙方觀點的全面的回應,并保證定罪證據、量刑證據庭審舉證、質證的完整性。構建重大刑事案件審判思路要以審判為中心,維護控辯雙方平等關系地位,堅持居中裁判的原則,就是為了維護司法權威、改善司法環境、傳承優秀司法成果,最終實現刑事訴訟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統一。
(二)堅持司法公開原則
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并不出于天然的不服從,而是源于某些時候權力行使的不公開不透明。所以,應當通過司法公開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主動與媒體接觸,處理好與媒體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的意見》中指出加強司法公開是落實憲法法律原則、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重大舉措,是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開是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質效的一劑良藥,信息化極大豐富了司法公開的實現形式,用好“互聯網+”才能不斷為司法公開創新賦能。比如,可以主動整合案件資源,向社會發布系列審判白皮書,反映多發社會矛盾,為社會公眾提供防范風險的有效預警,為政府、企業、社會中介等組織的科學決策提供參考,為人民群眾依法維權提供指引,努力營造依法有序表達訴求、及時有效解決問題的社會環境。同時,也可以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托現代信息科技,充分利用互聯網、報紙、宣傳欄、庭審直播等媒介以文字、圖片和視頻等形式全面推行網上立案、庭審直播、遠程審理、執行在線和裁判文書上網等工作,實現訴訟全程網絡全覆蓋。承辦法官在關注社情民意、主動接受監督的同時更應當秉承客觀中立的立場、理性縝密的判斷,依法獨立地做出公正判決,而不能被社情民意所綁架。
(三)堅持司法工作的原則
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原則就是自覺將人民法院工作、重大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置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謀篇布局,以更加高效、更加智慧、更加積極的方式實現重大刑事案件審判的政治效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說不存在‘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是把黨作為一個執政整體而言的,是指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地位而言的,具體到每個黨政組織、每個領導干部,就必須服從和遵守憲法法律,就不能以黨自居,就不能把黨的領導作為個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擋箭牌。我們有些事情要提交黨委把握,但這種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種政治性、程序性、職責性的把握。這個界線一定要劃分清楚。”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應當自覺踐行習近平總書記講話精神,在規范執法司法權運行、完善政法機構職能體系、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等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無不體現著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原則。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在執法司法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制度、黨組(黨委)成員依照工作程序參與重要業務和重要決策制度,確保政法工作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具體到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堅持黨的領導原則就是要求承辦法官對案件審理進度、案件審理疑難問題、案件信息報道、案件當事人上訪等各個方面的問題與情況要及時向本院黨組、上級法院等部門及時匯報,從更大格局、更廣視野、更高政治站位的角度統籌推進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這既是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更是黨對司法工作的監督。
(四)堅持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是刑事訴訟審理的核心與基礎,貫穿刑事訴訟活動的全過程,點滴證據可能是案件的碎片,匯合在一起卻形成了案件的來龍去脈、大白真相,證據是對過往已發生的刑事犯罪活動最直接的體現。重大刑事案件因為其“重大性”的特征要求刑事法官更應當突出在審判重大刑事案件中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的統領作用。重大刑事案件審判思路是刑事法官作出最終裁判的路徑,其核心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為第一性的判斷準則,無論是法律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的選擇、量刑情節的取舍等均應以堅持證據裁判原則為基礎。張氏叔侄案、聶樹斌案、趙作海案、杜培武案、呼格吉勒圖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無不是在當時引起社會極大反響,但是因為司法機關對證據的資格、證明力等問題審查不嚴格造成的上述案件出現亡者歸來、兇手另有其人的嚴重錯誤。所以,刑事法官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中應當堅持以證據裁判為本,全面審查在案所有證據,認真審查定罪量刑證據的資格及其證明力,全程貫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構建經得起推敲的、唯一性的、邏輯縝密的證據鏈條,證據落實、落細的裁判才是公平、正義的裁判,才能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考驗,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思路應當以證據裁判為首要原則。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強化法官的責任意識,鞏固證據裁判原則,把好重大刑事案件審理的“證據關”“事實關”“程序關”“量刑關”“法律適用關”。有條件的審判機關可以由辦案經驗豐富的法官組建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專業化的審判團隊,從更加專業化的角度在重大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踐行證據裁判原則,保障高標準的證據要求。
四、重大刑事案件審判思路的具體構建
(一)強化類案檢索工作,堅持適法統一
重大刑事案件審判思路的塑造無疑就是搭建一個行之有效的審判重大刑事案件的思維框架、有章可循的裁判路徑和方法。審判思路強調的是重大刑事案件審判的共同性、普遍性,無論是思維層面的審判原則,還是操作層面的案件事實情節梳理、法律爭議焦點總結、在案證據審查、量刑情節權衡取舍等等方面均應當保證刑罰的可預測性。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應當得到相同或者相似的處理,這是一種最為樸素的正義觀,也是重大刑事案件審理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保障,更是樹立民眾對法律信仰的前提。強調類案檢索工作就是從重視法官群體智慧的角度出發,對優秀的審判經驗予以吸收、借鑒,保證刑罰的可預測性和裁判結果的公信力。重大刑事案件類案檢索的工作,要求承辦法官應當在合議庭評議、專業法官會議討論之前完成,并且在會議中對類案檢索情況進行說明,聽取合議庭以及其他專業法官的意見,在向院黨組、審委會或者上級領導部門提供的材料中應當提供相應的類案檢索報告以及相關判決書。類案檢索應當圍繞待決重大刑事案件的情節以及法律爭議焦點為中心展開,強調過往類案的相同情節以及裁判要點、取舍標準,并對待決案件是否參照或者參考類案處理結果予以分析評判,做到細致對比、全面梳理、客觀評判。
上海浦東三灶鎮刑事律師提出重大刑事案件的類案檢索工作,可以從適用情形、檢索范圍、檢索方法、檢索報告、強化落實五大方面對法官進行檢索指引。要求刑事法官審理重大刑事案件過程中要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情景和語境變化,要考慮社會發展、經濟轉變、時代背景、政策導向、主流價值等因素,也就是說,在進行類案檢索中對案件情節及處理結果形式化比對之外,還要著重進行實質對比。加強類案檢索工作不僅可以實現適法統一,還能提醒法官個人所忽視的審判思路盲區,不斷汲取群體智慧的優秀成果,促進其個人重大刑事案件審判思路的不斷完善,以及優秀重大刑事審判思路的代代傳承。
(二)樹立司法權威
作為司法公共產品,制作裁判文書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目的應在于說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接受裁判的結論,所以,裁判文書的服務對象應首先是當事人和社會公眾。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重大刑事案件的文書應當強化釋法說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不僅有利于法官邏輯思維的鍛煉,重大刑事案件處理經驗的積累,更加有利于司法權威的樹立、法律公平正義的彰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能夠最直接的感受到案件處理是否公平正義的路徑便是每一個司法案件的裁判文書。重大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是法官個人心證外化成法律公正的載體,是民眾感受司法公平正義的度量器,是司法機關樹立司法公信力的平臺。刑事法官應當充分重視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質量,把裁判文書的客觀、公正、準確作為裁判文書的生命。重大刑事案件的釋法說理具體要做到:
1、文書的釋法說理要簡約且直白。裁判文書不是學術創作、小說敘事,而是法律嚴肅性的終局性載體。所以,裁判文書不能是繁瑣的、模糊的。裁判文書體現了法官的價值觀,但是應當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過度的修辭方法和學術化用語風格會無形中在裁判和民眾之間樹立了一堵墻。諸如涉眾型重大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要經受民眾認知能力、閱讀能力、理解能力、法律素養的考驗,但是普通民眾抱著樸素的正義觀審視著涉及自身利益的裁判文書,且不說民眾是否能切實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甚至對裁判文書本身的文字表達民眾讀起來或許都不知所云。所以,裁判文書應當簡約且直白。
2、文書的釋法說理要全面且有針對性,做到精準說理。重大刑事案件的文書說理要有針對性,因案而異、因人而異。例如案件人數涉眾型刑事案件要考慮被害人的合理訴求、被告人退賠情況;犯罪手段殘忍型刑事案件要考慮是否存在被害人過錯、民事賠償以及司法救助情況等。裁判文書必須全面回應訴辯雙方在事實認定、證據取舍、量刑情節適用等方面的不同意見,作出的最終裁判無論支持哪一方觀點均應正面且具有針對性的作出回應,對不采納的觀點應當思路清晰地予以正面駁斥。案件相關事實部分因受案件審理保密需要,造成社會輿論的亂加猜測甚至假消息散播,最終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恰恰又是針對社會大眾的普法載體,所以法院除了依法裁判之外也需要對社會輿論關注的爭議焦點和熱點問題予以回應,針對文書中事實認定部分要做到一絲不茍,經得起證據佐證和邏輯推敲,消弭社會的質疑和胡亂猜想,讓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真正做到民之所呼,法之所應,民之所惑,理之所析。
3、文書的釋法說理要有縝密的邏輯性。法官的邏輯性體現在通過文書去回答以下四個問題:為什么這么判?判的過程是什么?判的結果什么?法官的解釋是什么?在處理重大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審判思路的邏輯性就是不斷去回答以上四個問題,并通過完整、精悍、準確、合乎邏輯的語言表達出來。所以釋法說理的邏輯性即是對法官審判思路的要求更是對法官行文運筆的要求,裁判文書應當能夠讓讀者清晰的捕捉到撰寫者的文書主線、事實認定邏輯、證據取舍邏輯、量刑評價邏輯等。強調文書釋法說理的邏輯性同樣是對法官思維中隱藏的優秀司法習慣和規律的重視,通過總結大量法官優秀的審判經驗,歸納出可以適用同種類案的審判邏輯。
(三)構建好庭前準備及庭審駕馭機制
庭前準備及庭審駕馭機制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具有前提性的意義。此類案件案情重大、影響廣泛,各項工作稍有不慎即可能釀成重大甚至是無法挽回的損失,理論上必須到達萬無一失的程度,將一切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庭前準備及庭審駕馭機制是重大刑事案件審理上下、內外聯動機制的核心及關鍵,充分的庭審準備、嫻熟的庭審駕馭是保證重大刑事案件順利審理的第一要務。所以,構建重大刑事案件審判思路當務之急就是從庭前準備及庭審駕馭機制入手。
1、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前準備機制包括承辦法官個人的工作開展,還包括相關部門的工作開展。承辦法官需要落實好審查管轄、回避、審限、強制措施等程序性問題,閱讀全案卷宗歸納案件爭議焦點,審查在案證據判斷證據適格問題,組織庭前會議確定庭審重點、制定庭審綱要,預判案件風險及時提出相應解決方案等庭審準備工作。保衛、后勤、宣傳等相關部門要提前做好責任分配及統一的工作方案,包括風險預判及解決方法,保證案件審理進度。
2、重大刑事案件庭審駕馭機制是指法官在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審過程中,要維護人民法官形象及權威,掌握控制好庭審的節奏順利推進審判工作,對控辯雙方相同及不同觀點予以概括總結提高庭審效率,對庭審中突發狀況進行靈活、妥善的應變處理。庭審駕馭機制的構建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庭審作風修養力、庭審指揮掌控力、觀點歸納概括力、應急處置解決力,從而不斷推進重大刑事案件庭審流程、司法公開、輿論引導的精細化、規范化,構建完善的重大刑事案件庭審駕馭機制。
(1)庭審作風修養力,是指法官個人在重大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有意識的去樹立莊重、威嚴、規范、干練的形象和儀表,從制服穿戴、言語說辭、行為舉止等各個方面向控辯雙方展現人民法官的作風和修養。具體而言就是制服穿戴整潔、面部妝容干凈、個性化飾品不突兀、庭審情緒穩定、言辭表達簡潔明了、行為舉止穩妥得當,不做諸如看手機、打瞌睡等影響法庭莊嚴的事情,通過個人作風修養樹立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力。
(2)庭審指揮掌控力,是指在重大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法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指揮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活動參與各方依法有序的進行訴訟活動,庭審的指揮掌控力體現在核實被告人身份等情況階段、訴訟權利告知階段、宣讀起訴書階段、征詢被告人對起訴書意見階段、訊問與發問階段、舉證質證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后陳述階段等各個階段,不僅是有序推動各個階段的正常運作,更是在各個階段過程中有效的控制各個訴訟活動參加方充分圍繞案件事實展開,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并通過制止、訓斥、釋法等有效的阻止干擾庭審活動的行為。庭審的指揮掌控力一方面著重體現在訊問與發問階段中有效的指揮公訴人和辯護人圍繞著影響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情況進行發問,對提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應當予以提醒或者制止并加以說明,以使整個庭審活動更加高效、理性,且具有針對性。另一方面著重體現在質證階段,主審法官應當提醒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更充分的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發表質證意見,而關于證據的關聯性則可以通過辯論階段發表更加充分的意見,因為不同立場的訴訟參與人針對同一證據會從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論證觀點,而與證據無關的理由則應當及時制止。
(3)爭點歸納概括力,是指在庭審過程中善于準確歸納爭議焦點、引導控辯雙方圍繞爭執焦點發表針對性的意見,以查明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的能力。觀點歸納概括力的運用主要在于庭審的訊問、發問階段與辯論階段,強大的觀點歸納概括力可以及時的發現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圍繞案件事實的認定、某一量刑情節的認定還是法律適用的選擇等,并能夠準確地歸納爭議焦點,從而引導雙方減少無效的爭論,更具有針對性的發表個人的意見。強大的觀點歸納概括力能有效的節約庭審時間,確保庭審的效率和質量。
(4)應急處置解決力,是指在重大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面對突發的諸如被告人身體不適、旁聽席沖擊法庭、法庭斷電等意外情況反應敏捷并及時做出妥善處置的能力。無論庭審準備做的多么充分翔實仍然無法避免庭審過程中的意外事件發生。特別是在重大刑事案件庭審過程中,由于案情重大復雜、輿論熱度不減、影響廣泛深刻、涉案人員眾多等多種原因導致庭審過程中會出現不同的突發意外,直接影響庭審的正常進行。應急處置解決力就是要求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具備敏銳的觀察力、迅速的反應力、果敢的處置力,以應對各種突發狀況,維護法庭的秩序和莊嚴。在處理突然狀況時應以推進庭審正常進行為第一要務,同時秉承著依法依規辦事,處置措施要合法適當,處置態度要果敢堅決,處置結果要保證質量和效果,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化,能當庭處置的情況當庭處置,無法當庭處置的及時休庭,休庭后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理的應對措施。對庭審中突發情況以及作出的處置措施,除了通過當庭同步錄音錄像予以記錄之外,在有必要的情況下記入庭審筆錄或者通過工作記錄的形式予以留檔備查。 上海浦東區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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