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周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人的,可以為其指定,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于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和再審。
被告人不接受指定辯護應如何處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即強制指定辯護),不予準許。
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9-07-03 關鍵詞:上海刑事律師,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上海取保候審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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