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陳某,中共黨員,某縣某局副局長。2016年10月,縣紀委對陳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了審查調查。經調查,2016年2月,陳某在縣某酒店兩次與賣淫女李某、周某發生性關系,并支付1000元嫖娼資金。同月晚上,陳某和朋友在茶館打牌,每次輸贏500多元,陳某自己共贏5萬元。
案例分析:對如何定性處理陳某的行為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意見認為,雖然公安機關沒有認定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嫖娼賭博和行政處罰,但其行為與黨員標準完全不符,紀檢機關應當獨立認定其行為構成嫖娼賭博,并按照規定開除黨籍。
第二種意見認為,嫖娼、賭博是公安機關查處的治安違法行為,只有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紀檢監察機關才能認定其違法行為并作出處罰決定。在本案中,陳的行為發生在2016年2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六個月內未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予處罰已超過調查期限。公安機關不能再嫖娼、賭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紀檢監察機關不能作出處罰決定。
在上述兩種意見中,上海厲害的刑事律師同意第一種意見。
首先,紀檢監察機關不以公安機關等單位作出處理決定為前提,認定違法行為。經核實,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黨紀處分。不準確把握違法行為的,可以征求公安機關等單位的意見。違法行為不超過調查期限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其次,黨的紀律處分不存在追究責任及時性的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關于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律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必須追究的規定。黨的紀律處分不存在追究責任及時性的問題。
最后,上海厲害的刑事律師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有證據證明確實是嫖娼的,不能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關于錢色交易和違反生活紀律的規定。
二是把握嫖娼處罰等級。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所有嫖娼的黨員將被開除黨籍,但2015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沒有明確規定,嫖娼的黨員必須被開除黨籍。在這方面,上海厲害的刑事律師認為嫖娼是違法的。黨員的嫖娼行為完全偏離了黨員的理想、信念和宗旨,失去了黨員的基本條件,嚴重損害了黨的形象。因此,2016年1月1日以后黨員的嫖娼行為,應當按照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或者行為發生時的紀律規定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