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在向唐某催要賭債無果的情況下,糾集好友把唐某挾持至馬家,并給唐家打電話,聲稱如果再不還錢,就砍掉唐某一只腳。
【分歧】
對于李某挾持他人索要錢財的行為構成何種罪,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李某糾集第三者非法挾持唐某至馬家,非法剝奪了唐某的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李某雖以非法方法剝奪了他人人身自由,但李某卻為獲取非法債務而對他人進行重大傷害為威脅,故應構成綁架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綁架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與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沒有本質區別。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現在的刑法理論認為,為索取非法債務或者單方面主張的債務,如果以殺害或者重大身體傷害進行威脅的,成立綁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搶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財物)。
本案中,李某以催要賭債為由,挾持唐某至馬家,便要挾唐家還錢。可知,李某所要賭債為非法債務。李某挾持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后,便以砍掉唐某一只腳為威脅,向唐家索要錢財,是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因此,綜上所述,李某構成綁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