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有些人對他人不滿,想要毆打對方泄憤,但是怕自己動手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便教唆他人打人。不過,教唆他人打人致傷害,即使自己沒實施毆打,但是自己也在中間發揮作用,所以便要考慮是否屬于共同犯罪。
實際中,教唆他人打人是否屬于共同犯罪,可以先確定是否屬于共同犯罪行為。
而按規定,共同犯罪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實行行為,比如兩人犯故意傷害罪,各自毆打對方;
2、組織行為,一般是犯罪團伙作案;
3、教唆行為,具體形式包括勸說、請求、挑撥、刺激、利誘、威脅等;
4、幫助行為,并且幫助可以分為事前幫助、事中幫助和事后幫助。
因此,教唆他人打人會成立共同犯罪。不過,是否成立打人的教唆犯,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教唆的對象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教唆犯以勸告、囑托、指示、利誘、慫恿等行為引起他人打人的犯罪故意;
3、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罪。
所以,教唆他人打人滿足以上的條件的,那么便會成立教唆犯,需要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并且,教唆犯要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具體而言,就是犯罪中的主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