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哪些違背醫療器械新產品治理劃定的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器械新產品治理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醫療器械新產品必需按照《醫療器械新產品治理暫行辦法》的劃定組織鑒定。
第十九條 醫療器械新產品實行回口鑒定。
第一類醫療器械新產品和列進部級以上科技計劃的醫療器械新產品由國家醫藥治理局組織鑒定,其余的醫療器械新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治理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藥治理機構組織鑒定。
非醫藥系統單位研制的醫療器械新產品,可由國家或省級醫藥治理部分與研制單位的同級行政主管部分共同組織鑒定。
各類醫療器械的科研成果鑒定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治理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藥治理機構會同列項單位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