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中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那么涉嫌故意殺人、強奸案死刑復核辯護詞是怎樣的?
故意殺人、強奸案死刑復核辯護詞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審判員:
四川xx律師事務所受李某親屬的委托,指派陳x律師、陳xx律師擔任被告人李某故意殺人、強奸一案在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人。在發表我們的觀點之前,請允許我們對受害人王某、王某某的不幸遇難表示深深地哀悼,如花的生命以這樣的方式逝去,將心比心,我們同樣感到扼腕痛惜。我們認為李某的犯罪行為事實清楚,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但針對本案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綜合考量本案對于當事人及其家屬、對于整個社會、對于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諸多影響,辯護人認為不宜核準李某死刑立即執行,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一、從本案的基本事實來看,李某有酌情予以從輕、減輕處罰的因素。
(一)李某有自首情節。
2009年5月16日下午,李某實施犯罪后逃跑;四天后,他自動到四川省某縣城關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再審判決也確認了其自首情節。自首制度旨在通過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時偵破與審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過自新,不再繼續作案。對具有自首情節的李某從輕處罰,符合自首制度的要義。
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各級法院注重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時也多次強調:對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
(二)李某能夠做到認罪、悔罪,竭盡所能積極賠償被害人一方經濟損失。
在本案一審期間,李某及其家屬幾乎變賣家中所有財產,給付被害人家屬安葬費等計二萬余元,賠償了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并將兩位被害人的遺體埋葬于李某家的房前屋后,由此可見其具有認罪、悔罪的誠意及行為。雖然距被害人家屬要求的30余萬賠償還有很大的距離,但對于地處西南山區國家級貧困縣——云南省某縣的邊遠農村家庭來說,已是傾其所有,竭盡所能。
(三)本案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第22條所提“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李某家與被害人一家屬于同村鄰居,并有親戚關系,李某的母親與被害人王某的母親是堂姐妹,李某與王某是表兄妹關系。李某與王某本有戀愛關系,后因女方家人反對,提親沒有成功,兩家關系因此失和。本案件直接起因是其兄李某與王某之母陳某之間的民間瑣事糾紛,兩家矛盾被激化。李某強奸并殺害王某,以及尋人不著、遷怒于其弟王某的犯罪動機來源于戀愛不順、求親不成。無論如何,兩家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即便最終未能結為姻親,也不能否定兩家存在著相當的感情基礎,同時也不能否定、改變本案屬于“戀愛、婚姻、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的性質。
二、本案再審程序的啟動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案再審程序破壞了法治,損害了司法權威。
(一)云南省高院啟動再審程序有違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
1、本案不屬于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情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對于事實的認定基本一致這一前提下,云南省高院要啟動刑事再審程序,必須符合“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情形。那么,二審判處李某死刑緩期執行,而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否屬于“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情形?辯護人認為:不屬于。
其一,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不論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都是“死刑”,是“死刑”的兩種不同執行方式。至于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兩年之后如何處理,這不是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時所要考慮的問題。換言之,只要二審判決“死刑”并無不當,就不能認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只要判決李某“死刑”,就應當認為是合法的、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而不論采用哪一種執行方式。
其二,法律之所以規定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初衷即在于維護二審判決的效力,維護司法的尊嚴和權威,嚴禁隨意啟動再審程序。根據文義解釋,所謂“確”有錯誤,是指現行法律“明確無誤”、“明文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這一認定標準應當是客觀、清楚的,而不應當是主觀、模糊的,不能是審判者的主觀臆測。根據《刑法》規定,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的區別即在于是否屬于“必須立即執行”的情形。綜觀我國全部刑事法律,并沒有、也不應當有判別是否屬于“必須立即執行”的明確標準,這應當是法官結合具體個案進行自由裁量的范疇和空間。
綜上所述,本案不屬于“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情形,云南省高院啟動再審程序法律依據不足。
2、云南省高院審委會成員沒有回避,違反了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7年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法發〔2007〕11號,以下簡稱《意見》)第34條明確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案件,合議庭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可見,由于云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均參與過李某案的二審判決討論決定,再審程序最后的決定仍然由云南省高院同樣的審判委員會做出。程序公正之要義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必然要求,為保證審判的的公正性,云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在再審程序中理應集體回避。法官回避制度是保證審判公正的有力武器,也是維護法律權威實現“看得見的正義”的必然要求。因此,云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所有成員均不應再參與李某案的再審程序,這次再審違反了回避制度、損害了程序正義、違背了司法公正、破壞了法治。
(二)本案“翻烙餅”式司法,實屬損害法律尊嚴、破壞法律權威。
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對于它的法律效力不予重視,隨意啟動再審程序,將極大地損害司法權威、司法尊嚴。具體到本案中,作為二審法院,云南省高院僅僅因為死刑在“立即執行”與“緩期執行”上的細微的、法無明確規定的差別即啟動再審程序,該做法實屬不當。法律具有強制性、穩定性,判決具有確定性、權威性,李某案司法猶如翻烙餅,翻過來翻過去,破壞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如此“翻烙餅”破壞了司法穩定性、公正性、獨立性,司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蕩然無存,這對于以維護司法公正為己任的法院來說是一種諷刺,試問法律的尊嚴何在?法律的公信力何在?法治的未來何在?
正如某法學學者所言:即便司法判決有一些錯誤,但不能用錯誤的辦法去糾正它。從長遠看,用錯誤的辦法糾正錯誤實屬不智;即便得到正確的結果也只是偶然情形。“一個案件不管它原來判的對不對,不能回頭殺人。翻案對某個具體案例來講,可能是得到了公平;但對整個法治環境的破壞,非常可怕。人最大的恐懼來源于不確定性,這一不確定性“讓罪輕罪犯擔心哪一天會被加重刑罰,也讓重刑罪犯幻想通過申訴會被減輕處罰甚至無罪釋放。這就給整個社會一個心理暗示,沒有任何法院的判決是“終局”的,直到實現‘社會認可的正義’”。
三、本案再審判決對各省高院今后辦理死刑案件起著“反面示范”作用。
同一個案件、同一個法院、同一個審委會做決定,卻在事實不變的情況下,作出不同的量刑決定,這樣的轉變是怎樣產生的?在外力作用下,司法喪失了獨立性。云南省高院也因此將自己推向風口浪尖,推向輿論的漩渦。絕大部分死刑案件都會上訴到各省高院,各省高院實際上成為死刑案件的重要決定者,本案的再審結果給各省高院的示范效果就是認真踐行“少殺、慎殺”的司法政策是有風險的,沒有必要把自己推向風口浪尖。以后可判可不判的死刑案件都做保守考慮盡量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既迎合了大眾,又規避了風險,矛盾上交給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核準。如此一來,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的監管意義何在?
四、最高人民法院應遵誠守諾,從最高法目前審判死刑案件的司法理念及司法政策出發,本案不宜核準死刑立即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數次強調:要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對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數次提出:要充分運用死緩制度,要充分發揮死緩制度“既能依法嚴厲懲罰犯罪,又能有效減少死刑執行”的作用;凡是符合法定條件,不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就應當適用死緩刑罰;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
張副院長在各種場合也多次提到: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事出有因,侵害對象特定,依法屬于可以不判處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積極履行賠償義務,或者被告人親屬、朋友代為賠償,獲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都可以不判處死刑。
綜觀本案,完全符合張副院長提到的“可以不判死刑”的案件范圍。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李死刑立即執行,那就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自己推翻自己制定并努力踐行的刑事政策。那么從今而后下級法院如何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如何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原則?因此,從維護最高院司法權威、維護整個司法系統尊嚴的角度看,辯護人認為不宜核準李某死刑立即執行。
五、從雙方家屬矛盾化解的角度來看,不宜核準李某死刑立即執行。
2009年7月,最高法院副院長張某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稱復核死刑案件要積極地案結事了,確保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構建和諧社會,要求糾紛的徹底解決。在本案中,李家和王家是住在同一個小山村的鄰里,又有親戚關系,兩家有深厚的感情基礎。本案又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如果對被告人處以死刑立即執行,有可能會對雙方造成更大的傷害,李家在傾盡全力彌補和賠償后仍然無法保住李某一條性命,李家會因此更加憎恨王家,冤冤相報,進一步加深矛盾,仇恨越結越深。如果李某得以保住性命,李家則對王家存感激,主動去化解矛盾,修復雙方關系,對現在沒有實現的民事賠償,在將來經濟條件好轉的條件下可能得到賠償,有利于社會和諧。司法的目的不是進一步激化矛盾,而是要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六、從鼓勵罪犯自首的角度來看,不宜核準李某死刑立即執行。
在本案中李某自首既是悔罪的表現,也是期望自首能得到一個從輕的處罰,求得一條生路,認罪伏法的行動換來冰冷的死刑和眾口鑠金的一片喊殺聲,試問從今而后,這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理解國家提倡的自首制度?
犯罪的“惡人”大多會因自己的作奸犯科而心懷愧疚,認為自己罪孽等身,期盼浪子回頭,改過自新;而善良的“好人”們卻主張以暴制暴,意欲殺之而后快,他又如何理解“惡人”與“好人”之間的差別?數百年來影響國人精神的《西游記》我們每個人從小看到大,就算對無惡不作、興風作浪的妖孽也主張懷揣一份仁慈,跪地求饒之時也要高抬貴手,留他一條性命,放他一條生路,正體現了二者精神世界的差距,這種仁慈的光芒正是引領和感化的力量,而人與人之間為何在罪犯自首求饒之后還要主張趕盡殺絕,人性的光輝又體現在哪里?這樣的光如何能照亮人間陰暗,又如何能點亮迷失心靈回家的路?“善良”與“邪惡”之間的差距又體現在哪里?正如藥某的父母送兒子去自首的結果仍然被處死刑,那種感受猶如親手將自己的子女送上斷頭臺,身體發膚,授之父母,這讓做父母的情何以堪?此種做法是否與千百年來受儒家仁孝文化熏陶的國民精神世界相契合?如此司法,這類案件以后誰還愿意主動自首?能逃就逃,能躲就躲,因為自首代表著死路一條,逃亡至少還有一線生機,還不如豁出去搏一把。這樣的被告人心理既不利于案件的偵查也不利于罪犯的抓獲及案件的及時審理,更不利于受害方精神的修復及實際損失的彌補,也必然提高司法成本。
七、從犯罪預防的角度來看,不宜核準李某死刑立即執行。
刑罰的目的不僅在于懲罰犯罪,更在于預防犯罪。很多罪犯正是因為社會因素或個體因素的影響,心理備受壓抑,意圖以報復社會的方式引起世人關注,哪怕是通過殺人的方式、被處死的方式也在所不惜。“既然生得卑微,索性死得轟動”。2010年多起殺童案的發生,正是這樣的心理在作祟。對其判處死刑正是滿足了他扭曲的心理,一心求死的畸形愿望得以滿足。一殺了之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并不能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
“ 每一個犯罪都是一場悲劇,每一場悲劇后面社會或多或少都有責任,只是將罪犯一殺了之,沒有對人性的反思,沒有對社會的反思,沒有對制度的反思,這樣的惡性事件仍然會層出不窮。如果我們肯多花一點時間關注身邊的人,如果我們愿多停留一刻傾聽對方,如果我們肯嘗試以愛化解仇恨,用寬容之心換得他人理解,也許犯罪就可以減少一點。德國著名法學家李斯特說:“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如果社會可以關愛每一個人,關愛生命,關心弱勢群體,關注青少年的成長,給他們提供良好的社會保障和公平的競爭秩序,也許那些因為看不到美好、光明與未來的人將不會墮入犯罪的深淵。如果發生的惡性事件都能引起社會的反思而不是僅僅指責犯罪人或被害人道德素質的層面,也許那些即將發生的同類犯罪將有可能被化解于無形。我們所倡導的和諧社會應該是用愛與寬容驅散陰霾,讓更多的人能夠熱愛生命,感恩地生活,有希望地活著,不是無奈,不是仇恨,更不是絕望到鋌而走險,更不應當是通過殺戮來證明死刑所謂的威懾力!
八、從死刑控制的角度看,不宜核準李某死刑立即執行。
我們不應過于迷信死刑立即執行的作用。“廢除死刑不等于廢除刑罰。死刑之外,刑罰之威懾仍在”。很多民眾傾向于認為:殺人犯若不償命就等于逍遙法外,而事實上并非如此。對于罪犯而言,終身監禁的活刑,其懲戒作用并不一定比死刑差。“至于有人擔心:有“門路”的殺人犯關押數年就可能被釋放的情形,從邏輯上說,最需要改變的當是堵住相關司法漏洞,而非讓原本可以不死的人繼續去死。”
國家機器以公權力的名義實施暴力,傳遞給民眾的信息就是人命賤如草芥,“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給民眾樹立的榜樣就是以暴制暴、殺人償命,民眾會受到其刺激及心理暗示,暴力事件反而接連不斷,危及社會穩定。死刑是最殘酷的刑罰,一個人通過非法手段剝奪了另外的生命,我們再利用合法的手段去消滅這個生命,這并不是一個民族健康的心態,國家應當積極踐行尊重生命的理念,并教育民眾尊重生命。
放眼世界,控制死刑、減少死刑適用是不可逆轉的潮流,是大勢所趨。世界上不少國家已廢除一切死刑,一些國家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一些國家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死刑。統計數據證明:廢除死刑的國家的犯罪率其實是在下降。在立法理念、司法政策上,我國也一直如此主張。因此,請最高人民法院對李某案是否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慎重處理。
九、從理性引導的角度來看,不宜判處李某死刑立即執行。
事到如今,在目前的形勢下,也許李某死刑復核獲準是肯定的了,但是我們這樣做是否適當,是否堅持了法律理念的?
(一)引導民意尊重司法。
“一邊是民眾對死刑犯“殺人償命”、“以命抵命”的樸素正義觀;一邊是民眾“慎重對待死刑”、“認真對待生之權利”這樣更加寬容和開放的聲音。”司法是一味的迎合民意還是理性引導?大部分民眾對案件的了解僅來源于有限的媒體報道或網絡上看到的只言片語,從樸素的正義觀出發,對本案作出如此激烈的反應再正常不過,這是一群有人情味的、關心他人的、關心社會、有良知的民眾。民意的強烈反彈客觀上與目前司法不夠公開,信息不夠透明的現實情況有關,“越是神秘越是揣測”,沒有全面公開的信息,僅憑只言片語,自然會揣測推斷,根據這些不全面的信息自然會得出“背后有貓膩”、“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的樸素結論。
司法應該在總體上反映民意,完全忽視民意是違背我們所提倡的“司法為民”理念的做法,但法官作為法律專業人士,作為一個司法職業群體,作為死刑犯命運的最終裁決者,視角跟民眾并非永遠一致,在某些時刻是有一定差異的,并且這種差異的存在是合理的。法官不僅要考慮個案的實體正義,還要考慮司法的程序正義,不僅要考慮案件當下的影響,還要考慮司法制度未來的走向。要真正實現法治,首先就應尊重司法,一旦通過正當的司法程序確定下來,只要沒有明顯錯誤,就當遵守法院的決定。
正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所言:不能以公眾狂歡的方式殺人,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也要改改了。死刑不是靈丹妙藥,民意不能替代審判,民意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準繩”,法院應該堅持正確的底線,堅持適當的超然態度。“死刑裁判不是‘殺人償命’的簡單邏輯,它必須是法官對案件起因、主觀惡性、政策形勢、社情民意等等因素的綜合考量、權衡判斷”,而不能僅僅根據民眾樸素的道德情感——同情、義憤草率為之。在歡呼聲中殺掉李某,仍然無法避免出現下一個王某、張某。
(二)培育寬恕與和解的精神。
殺,似乎是解決問題最簡單的辦法,但是我們必須保持刑罰應有的人道和謙抑。“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此社會無寬恕、無對生命之敬畏。”
在2000年4月1日深夜,來自江蘇某縣的四個失業青年潛入南京一棟別墅行竊,被發現后,他們持刀殺害了屋主德國人及其妻子、兒子和女兒。據查,盜竊的行動被普方一家查覺,因為言語不通,驚懼之中,他們選擇了殺人滅口,即所謂“激情殺人”。四人隨即被捕并被法院判處死刑。
讓國人意想不到的是,案發后普方的母親專程從德國趕到南京,在了解了相關案情后,老人竟然寫信給地方法院,表示不希望判四位年輕人死刑。 “我們會覺得,他們的死不能改變現實。”不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最后還是駁回了4名被告的上訴,拒絕了受害者家屬的求情,維持死刑的判決。
故事并未因此結束,同年11月,在南京居住的一些德國人及其他外國僑民設立了紀念一家的協會,他們很快便確定,把幫助蘇北貧困家庭的孩子完成學業作為最初的使命。因為庭審中的一個細節給他們觸動很深:那4個來自蘇北農村的年輕人都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也沒有正式的工作,其中有一個做過短暫的廚師,有一個擺攤配過鑰匙。普方協會執行主席萬某說“如果你自己有個比較好的教育背景,就有了自己的未來和機會。”“有機會的話,人就不會想去做壞事,他會做好事,這對自己,對別人都有好處。”
個案對社會進步的推動從來都具有重大意義,從培育寬恕與和解的精神來看,這個個案具有強烈的標志性意義,正是極佳的案例。
(三)引導民眾關注受害者救助。
這一案件民眾關注得最多的事李某是否該殺,但事實上對受害者一家未來的救助關心得并不多,未來他們一家怎么生活下去,并沒有受到重點關注。本案中因被告人的家庭沒有賠償能力致使受害者一方得不到應有的補償,現在更需要關注的不是李某與不死,而是應該更多的關注通過什么方式對受害者進行補償和救助或許更具有實際意義,而不是簡單的一殺了之,之后就再也沒人關心受到傷害的一家了。
我們呼吁應建立健全被害人救助補償制度,對那些跟本案一樣因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沒有賠償能力或是賠償能力不足的受害者進行補償和幫助。他們已受到了精神上的承重打擊,不能再讓生活陷入困境,除了經濟補償之外,我們還應對他們提供心理救助,讓他們盡快從悲傷中走出,恢復正常的生活。對這一群體進行救助既是社會的責任,也是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十、從本案未來的社會效應來看,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本案如果被核準死刑立即執行,則必將起到標桿作用,引發蝴蝶效應。至少可以預見以下幾點:第一,李某案件參照藥某案件判死刑,以后的案件又參照李某案件判死刑;第二,法官為了不把自己推向風口浪尖,不妨選擇明哲保身,可判可不判死刑立即執行的都判,這就符合了“殺人償命”的觀念,至少不會引來輿論圍攻,將矛盾上交給最高人民法院,必然導致近年來才剛剛起步的“少殺、慎殺”刑事政策又回到原點。第三,李某之死將給社會一個極壞的暗示,只要民意洶涌,司法也得低頭,以后發生案件都力爭通過網絡散發影響,更有甚者可能通過網絡“作秀”的方式操控民意、吸引眼球,從而達到左右案件判決的目的;第四,民意認為應該判處死刑即使自首也保不住項上人頭,今后勢必大案要犯都會選擇逃亡而不是自首。這最終受害的還是我們的受害人,我們的社會,我們付出了更高的司法成本,卻不一定能懲罰到應受懲罰的人。第五,如果只要殺人就必須償命,無論如何也注定要被執行死刑,那么殺人殺紅眼的會不妨多殺幾個,斬草除根,因為殺一個和殺幾個都是死,放下屠刀也永遠地喪失了“立地成佛”的機會,既然要死那就“死得其所”;第六,本案核準死刑立即執行,今后再有類似情況,其他的被告人家屬更會選擇不賠償,因為賠不賠都是死路一條,不賠至少錢還在,賠了則可能“人財兩空”。第七,本案的“烙餅”式司法可能引發翻案風,司法失去應有的穩定性。
寫在最后:
在見到李的時候他除了面色因長時間沒有曬到太陽而呈現出灰白的顏色外,整個人的精神狀態還算不錯,面部表情非常平靜,說話語調也很平和,雖然他提出因為自己有自首立功情節,希望得到寬大處理,但從他的神態里我們知道他已接受了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現實,只是還懷著對生的一點期望。這張臉普通到在人群里讓你無法分辨出來,很自然的謙卑的躬著身子,訕訕的笑,左手拿著話筒,右手食指在玻璃與墻壁的邊緣不經意的劃拉著,聲音輕飄飄在空中游蕩,就像在談著別人家的事情,似乎曾經的那些愛恨情仇已恍若隔世,隨著他的靈魂越走越遠。拉拉雜雜的語言找不到重點,傳遞著他的不善言辭。在問到他對自己的父母有什么話說時,他哽咽著眼圈紅了,“請轉告我的父母請他們不要再為我流淚了”,聲音的顫抖持續僅僅10秒,又恢復了自然勻速的平靜。在說到他與王家飛戀愛期間的關系時,他揚起嘴角微笑著說:“那時我們的感情很好”。他告訴我們因為同監室的監友眼睛壞了,他想如果被執行死刑,要捐獻他全部的能用的器官,“能用的都給他用,不能用的就給外面的其他人用”,看守所一管理人員告訴我們“他在這里很服從管理,他也告訴了我們他想捐贈器官,我也希望你們能幫助到他”。會見結束后他再次示意我拿起話筒,他告訴我如果他還能活著出來,他想到成都來謝謝我們。也許這是我們最后一次見到他了,也許在這個時候我們對他來說最大的意義已不是能否救他一命,而是在他生命最后的歷程有人陪他度過最終的艱難,也許天使與魔鬼其實并非虛幻,是真真實實存在于我們每個人內心世界里的。
我們在強調李只有用鮮血才能清洗他的罪惡,只有以生命為代價才能贖清他的罪過的同時是否用理智思考過:我們是否對死刑過于迷信和崇拜?死刑真的是靈丹妙藥嗎?在面對這個社會隨時可見、隨處可見的“民憤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呼聲,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稱“目前,‘殺人償命’等傳統觀念在社會上還有很大的影響,這對堅持‘少殺、慎殺’帶來一定的壓力。最高人民法院將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地減少死刑,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對于這樣一個結局可能早已注定不甚美好的案件我們仍然盡最大的努力去爭取,我們不僅僅是在為李辯護,我們同樣是在為中國司法辯護,在為中華民族的法治夢想辯護。或許這注定又是一次無謂的掙扎,但“為了法治,為了我們心中的那一份理想”,這份努力就是值得的,法律應該是被信仰的,而不應是被嘲諷的對象。
有如此多的人在關注李,可是真正關心他的生死的只有他的家人以及被害者的家人,對更多的人來說李僅僅是一個符號,大家關心的是這個符號背后的意義,有的人關心著這個符號是否能實現“殺人償命”的正義,有的人關心著這個符號在如何影響著我國的死刑政策和司法制度的走向,還有更多的人只是把這個符號當作茶余飯后的談資,因為“殺人”以及“強奸”是兩個極好、極醒目的關鍵詞。
我們希望該案能通過理性做出最終的決定,我們不希望所有參與者最后都成為輸家。5年或者10年后,如果我們還記得,請再回過頭來看看這個案件,也許大家的心情會與今天有所不同,也許我們會感慨原來這只是一場沒有贏家的戰爭。數年后我們會看得到這個案件特殊的歷史意義及里程碑式的價值,5年或者10年后,當歲月抹去歷史的塵埃,我們每一個李某案的參與者們在回望之時能否堅定的說上一句:在這個案件里我為中國法治進步已盡了最大努力!
諾貝爾說:“生命那是自然賦給人類去雕琢的寶石。”人最寶貴的東西是生命,生命屬于我們只有一次。蒙田說:“即使擁有世界上所有的東西,也沒法換來人的生命。”對李用這樣殘忍的方式剝奪他人的生命,我們也同樣出離憤怒,由于李的嚴重罪行,生生剝奪了兩條生命,致使受害者的家屬陷入極度的痛苦,精神上遭受沉重的打擊。他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懲惡揚善方能彰顯法治之精神。就其行為本身他本人也沒有任何異議,但李某同樣也是一條鮮活的生命,值得深思的是處死是否就是最好的解決問題的方式?用公權力的方式剝奪掉他的生命是否又是最好的結局?藥某已經被執行死刑,然而他身后的世界并未平靜。“藥某母親精神開始恍惚”,“張家父母精神上受到的傷害不會因為藥某被執行死刑而得到根本性的減輕,張妙母親更是精神恍惚地陣發性痛哭”,兩個破碎的家庭,呈現出同樣的悲劇色彩,留給兩個家庭的同樣是逝去生命的疼痛與哀傷。
以眼還眼,世界只會更加盲目。
最后,讓我們引用這句話作為結束語:“無論是權傾一時者,還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過比活著的人早走一些時日。砍頭和槍殺都會留下可怕的傷痕,不過,那卻是一種無需治療的創傷。”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xx律師事務所
律師: xxx
二○xx 年 xx 月 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