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訴慎押絕不是不捕不訴不押,不能搞“一刀切”。落實這項政策重要的一點就是區分情況、區別對待,體現寬嚴相濟要求,既保證打擊犯罪的力度、效率,又最大限度保障人權、減少社會對立面。上海刑事訴訟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從政策定位和案件特點出發,實踐中,以下幾類案件應成為適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點:一是輕微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中,除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外,原則上不適用逮捕。
二是罪行較輕的案件,如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系過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等,應當慎用逮捕。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應當將認罪認罰情節作為社會危險性審查判斷的重要考量因素,慎重把握逮捕的必要性。
四是對于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學生等犯罪嫌疑人,不予羈押不致產生社會危險且更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能不捕的盡量不捕。當然,政策導向不能取代個案裁量。對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逮捕羈押不能一概而論,還是要綜合審查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而作出決定。
比如,上述人員犯罪,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不予逮捕,但如果犯罪后為逃避懲罰隱匿罪證、串通他人影響司法、妨害訴訟的,該捕的還是要捕。同時,需要強調的是,對于恐怖活動、涉黑涉惡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殺人、強奸、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等,應依法從嚴追訴、從重打擊。
如何進行創新發展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管理機制?落實少逮捕、多審查、多審查的刑事司法政策,降低審前羈押率,是一項涉及刑事訴訟各個方面的長期系統工程,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部門要加強協作,統一司法標準,優化程序銜接,形成工作協同效應。
從檢察機關自身的角度來看,應著眼于兩個方面: 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審查逮捕的作用,優化審查逮捕的方式,完善逮捕的適用標準,建立社會風險防范程序機制和量化評估機制,嚴格控制逮捕和拘留。同時,完善逮捕推理機制。
加強對不同類型案件社會危險性標準的分類和總結,強化刑罰要素和社會危險性要素的指導和規范作用,推動有爭議案件的聽證審查,通過審查、逮捕和履行辦案職責,迫使偵查機關慎用強制羈押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建立羈押必要性定期審查制度,統一羈押必要性審查標準,規范羈押期限,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及時變更或取消不必要的羈押。
當前,檢察監督機關對于正在積極開展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管理活動,著力提高解決教學實踐中發展存在的輕罪案件羈押率過高、“構成一個犯罪即捕”“以捕代偵”“一押到底”等突出環境問題。以此次研究專項教育活動為契機,要健全制度完善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相關工作激勵機制,著力推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實質化、規范化、常態化、長效化運作。
具體方法包括:一是通過合理科學設置安全審查能力范圍,協調好重點審查與全面系統審查、依職權審查與依申請審查、定期審查與不定期審查的關系。二是沒有明確提出審查技術標準,堅持以法定逮捕條件、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勞動條件、重新設計計算數據偵查羈押期限條件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基本情況判斷評價標準,進行經濟實質審查。
三是細化審查調查內容,以逮捕時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條件、社會危險性情形是否已經發生一些重大政策變化,羈押期間學生是否可能出現和解、認罪認罰等新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不適宜羈押的疾病或特殊情形為重點,全面審查判斷公司是否有必要選擇繼續羈押。
上海刑事訴訟律師提醒大家,優化審查處理方式,注重聽取當事人提供意見,用好公開審查、羈押聽證,變革傳統的單方審、書面審、封閉審,強化司法審查屬性。加強內部溝通交流協調,強化釋法說理,提升工程變更、撤銷強制執行措施實施建議的可接受性。